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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法證明是贈與 就會判還錢

圖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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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/07/16 06:00

「民法」規定,將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,稱為贈與;若只是交付保管,就算未約定返還期限,仍稱為寄託。寄託物是金錢時,則稱為消費寄託,無論被寄託人中間如何運用,最後都得原數歸還寄託人。

律師林俊峰表示,許多情侶、夫妻對薪資及帳戶共有,比如男方將錢交給女方保管,分手後要求女方歸還交往期間花費,此時若無證據證明男方是自願贈與,就算錢已花盡,法院仍會判決女方還錢;他也建議,女方若接受贈與,最好請男方寫下字據,以免翻臉鬧上法庭時,因拿不出證據而敗訴。(整理:記者黃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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