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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護工淪性奴 色雇主判7年半

台中高分院認為惡行嚴重打擊台灣國際形象,依強制性交罪判他7年6月徒刑。(本報資料照)

台中高分院認為惡行嚴重打擊台灣國際形象,依強制性交罪判他7年6月徒刑。(本報資料照)

2017/06/09 06:00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彰化縣黃姓男子為照顧因車禍而癱瘓的兒子,聘僱越南女看護工,卻在第一天上工就性侵她,連她到醫院照顧兒子,也被黃男強拉到病房廁所姦淫;東窗事發後,黃男以上有老父,下有癱兒需照顧請求輕判,台中高分院認為惡行嚴重打擊台灣國際形象,依強制性交罪判他7年6月徒刑。

上工首日就遭性侵

判決書指出,越南女看護工阿香(化名)去年11月9日入境,翌日(10日)中午抵達黃男住處上班,當天午餐後就被黃男性侵,同日晚餐過後又被性侵,連續3天被性侵4次,宛如黃男的性奴隸。

11月17日午餐後,黃男又企圖性侵,強脫阿香褲子,發現阿香正值生理期而未遂;11月19日,阿香到醫院探望黃男之子,又被黃男帶到病房廁所企圖性侵,阿香以生理期尚未結束為由拒絕,仍遭黃男強行反鎖性侵,阿香到台灣僅11天,就被性侵5次,另有1次未遂,她轉告仲介報警。

「打擊我國際形象」

彰化地檢署起訴黃男並求處10年徒刑,彰化地院一審判7年半徒刑,他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,自稱已賠償14萬5000元與阿香達成和解,要照顧癱兒與92歲老父,請求從輕量刑。

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,檢察官求刑10年,一審僅判7年半,已算輕判,黃男惡行嚴重打擊我國對待外籍看護人員的國際形象,應予以重懲,據此駁回上訴,維持7年半徒刑,可再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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