嘿咻13歲少女 林依晨前男友判刑再判賠
2017/06/01 06:00
〔記者黃捷/台北報導〕藝人林依晨的前男友鄭家堯,帶著13歲混血少女遊礁溪,2度發生性行為,被依妨害性自主判刑2年8月,案件高等法院審理中。民事部分,士林地院昨判,鄭男須賠償少女及其父母共90萬元,可上訴。
少女指控,鄭男2014年8月間以慶生為遊,開車載她遊玩礁溪3天2夜,2人在下榻飯店嘿咻,返家途中又要求她口交;鄭男則否認有親密關係,辯稱少女的父親欠他17萬5000元,不滿被催債,少女才替父親出氣提告。
刑事合議庭認為,鄭男生殖器隱密處特徵,須特別撥弄才能看見,連長期服務鄭男的女按摩師都沒發現,少女卻能概略敘述這項特徵,應曾近距離接觸,且鄭男測謊未過,認定兩人發生性關係,依2罪判刑2年8月。
不過鄭男指出,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兩人有性交,少女的父母則堅信兩人不是合意性交,曾哭訴「被性侵是一輩子的傷痛」,認為法院判太輕,雙方都提上訴。
少女的父親另提附帶民事求償500萬元,民事庭法官依據刑事判決內容,認為金額過高,昨判鄭男須賠少女50萬、少女的父母各20萬,共90萬元。
至於少女另控2014年2至4月間,在住處房間、客廳及地下室遭鄭男猥褻、性侵25次,因供稱時間、地點,與其他證人證詞有出入,鄭男也否認兩人獨處,合議庭認定罪證不足,判無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