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玩具槍殺傷力鑑定 刑事局、標檢局不同調

廖英熙。(資料照)

廖英熙。(資料照)

2017/05/29 06:00

〔記者邱俊福、黃佩君、黃欣柏/台北報導〕「怪怪貿易」生產的玩具槍被法院認定具殺傷力,讓玩具槍殺傷力鑑定問題浮上檯面,刑事局表示,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,槍砲為指「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」,故對於氣體動力式槍枝試射採金屬彈丸。

刑事局︰基於維護治安考量

刑事局解釋,據司法院秘書函的解釋條件,認定「殺傷力的標準為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,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的動能為基準」,基於維護治安考量,且相關單位對此案開會討論時並無爭議,業者送交經濟部的檢驗報告認定標準,是經濟部需要再去律定的問題。

標檢局︰規範商品使用販賣部分

對此標檢局表示,玩具槍的國家標準是針對商品進行檢驗,與警政署針對槍枝鑑定的標準並不一樣。標檢局強調,僅能規範單純針對作為商品使用販賣部分,若改造後將觸法而影響產業,此恐需警政單位加以考量。

「怪怪貿易」負責人廖英熙指出,最大困境不是他國的市場競爭,而是經濟部與警政署檢測標準不一致,他認為警方換零件測試的作法,根本是「替跑車換引擎」,直指「車主改車超速撞死人,難道罰原廠嗎?」

律師周武榮認為,如擔心改裝後違法,政府就應該懲罰改裝者,否則任何玩具槍修改都可能具殺傷力,業者無所適從。立委王定宇指出,警方用與原廠規格不同器材做測試,在法律上恐怕會有問題,台灣玩具槍業者享譽國際,希望政府將外銷玩具槍與國內槍枝管制區分清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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