歡場無真愛! 酒女與恩客交往 互咬吃官司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楊姓酒店女子當了謝姓酒客的情婦,卻衍生114萬元的金錢糾紛,楊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謝男財產;謝男也不是省油的燈,把外遇一事告訴元配,並「自白」兩人性交達61次,讓元配據此控告2人妨害家庭罪;不過,台中地院認為,其中60次是謝男一人說法,僅1次到溫泉會館過夜,有楊女「臉書打卡」為證,認定兩人姦淫1次,依妨害家庭罪判處謝男3月徒刑,楊女4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,此案也驗證「歡場無真愛,酒場無真情」之說。
依妨害家庭罪 男判3月刑 女判4月刑
判決書指出,謝男是電子業的總經理,月入達12萬至15萬元。謝男於2012年10月在酒店認識酒店小姐楊女,兩人出雙入對高調交往;2013年10月間,兩人衍生114萬元投資糾紛。
謝男「自白」說,他曾買楊女出場睡覺(性交易)3次,之後兩人同居,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間,於同居處以每週一次的頻率性交,總計約60次;另外,2014年10月29日,兩人一起到台中市伊豆溫泉會館過夜並性交1次,有楊女的「臉書打卡」為證。
楊女否認同居與性交,但不否認與謝男到伊豆溫泉會館,並辯稱兩人各自睡覺,沒有發生關係;她2015年1月與謝男分手,同年2月13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謝男的財產,事隔4天,謝男就向元配「自白」外遇,她認為元配是配合謝男,為了114萬元而提告。
台中地院認為,謝男自稱性交達61次,卻沒有提出證據,僅伊豆溫泉會館那一次,有楊女的「臉書打卡」為證,楊女辯稱沒發生性關係,此說不足採信;至於同居與另外的60次性交,謝男拿不出證據,楊女也否認,應判決無罪,僅就伊豆溫泉會館過夜,認定雙方姦淫1次,謝男判處3月徒刑,楊女判處4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