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門號賣300元 幫助詐欺判賠418萬

許多人為貪小利,當詐欺車手或賣帳戶與手機門號,卻得面臨龐大的民事求償。圖為警方逮捕車手情景,圖中人物非新聞事件當事人。(記者張瑞楨翻攝)

許多人為貪小利,當詐欺車手或賣帳戶與手機門號,卻得面臨龐大的民事求償。圖為警方逮捕車手情景,圖中人物非新聞事件當事人。(記者張瑞楨翻攝)

2017/05/29 06:00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林男將自己的手機門號以300元賣出,結果被詐欺集團拿來犯案,台中市江姓婦人因此被騙走418萬元,台中地院認為,林男是「幫助加重詐欺取財」,判他須賠償被害人418萬元,林男因小失大,真是虧大了!

判決書指出,林男在2015年5月間,到遠傳電信公司辦理易付卡門號,再把門號(SIM卡)以300元賣給綽號「小鄧」男子,事隔1個月,以男子鍾光賢為首的詐欺集團,於同年6月24日撥打電話給江姓婦人,謊稱是台北慈濟醫院人員、張警官與侯檢察官,誆稱有人冒用江婦之名請領保險金,江婦涉及吸金案,需把積蓄交出來「監管」,否則要凍結名下帳戶並羈押入獄。

虧大了!外加8月刑期

江婦大受驚嚇,從2015年6月25日至7月3日,陸續將418萬元積蓄以匯款或當面付款等方式交給對方,警方於7月3日在高鐵烏日站,逮捕假冒書記官取款的陳男(判處1年2月徒刑),進而查到鍾光賢等4名騙徒(判處4年不等徒刑)。

警方查出,鍾嫌是透過林男的手機門號,調度指揮旗下車手犯案,台中地院以幫助詐欺取財罪,判處林男8月徒刑,江婦則控告林男索賠418萬元,林男沒出庭,也沒有任何書狀聲明。

法官認構成共同犯罪

台中地院認為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有損害賠償之責,林男變賣門號,雖然只賣得300元,卻讓該門號成為詐欺的工具,林男幫助詐欺集團侵害江婦的財產,構成共同侵權行為,應當負起連帶賠償責任,據此判決林男應賠償418萬元,可上訴。

另外,江婦也對其他詐欺集團份子提出損害賠償官司,目前仍審理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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