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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會老董A走2148萬 掰做善事不能讓人知

最高法院昨依公益侵占罪判黃海濤2年8月確定。(資料照)

最高法院昨依公益侵占罪判黃海濤2年8月確定。(資料照)

2017/05/24 06:00

〔記者項程鎮、張凱翔/綜合報導〕財團法人台北市信義路基督教會前董事長黃海濤,利用職權以「螞蟻搬象」手段,侵吞教會公款約2148萬元,辯稱「錢拿去濟貧」卻提不出帳目,還掰聖經上說「做善事不能讓別人知道」,最高法院昨依公益侵占罪判決2年8月確定。

分14次侵吞 判2年8月

財團法人台北市信義路基督教會建物現址已遭法拍,記者昨無法取得教會負責人及黃海濤的回應。

判決指出,68歲黃男從98年起擔任台北市信義路基督教會董事長,台北地院拍賣教會一筆房地產,教會可獲2341萬元,黃在101年12月27日領回後轉存教會專戶。主管機關北市府民政局自103年8月起,多次發函要求黃提供帳目核帳,黃不但不交,還從102年1月19日至103年5月26日,分14次「螞蟻搬象」,每次從專戶領取1萬1800元至400萬元不等,總計提領約2148萬元。

民政局發現有異,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,黃拒出庭遭通緝,到案後否認侵占公款,辯稱已捐給窮人或基督教機構。後來改口說成立教會時,自己墊付1700多萬元,先從公款取回墊付款,剩餘捐給窮人;但他交不出獲捐助者名單,卻對法官聲稱,「聖經上說:『做善事不能讓別人知道』。」

歷審法官認為,黃無視基督教會是公益法人,教會財產是為傳揚基督教義、辦理教育及慈善事業所需,竟違反基督教義侵占教會款項,認定有罪。

一審以黃提領15筆,依15個公益侵占罪合併判3年徒刑;二審認定黃有一天提領兩次,改依14個公益侵占罪合併判刑2年8月,上訴後被最高院駁回定讞。

另外,黃男擔任偉欽實業公司負責人期間,為了償還債務,違法出售教會不動產,因事先未獲北市府民政局核可,致無法交付房產,他又無力還錢給買方,被依詐欺、背信等罪判刑10月、易科罰金30萬元確定。

台北市民政局昨表示,目前無法聯絡上教會負責人,但會與法院共同評估教會財務狀況,若認定無法經營,可依法解散教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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