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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手砲做了4次告性侵 判女誣告

男女共打4次「分手砲」,女告男性侵。(圖為情境照,與新聞當事人無關,記者顏宏駿攝)

男女共打4次「分手砲」,女告男性侵。(圖為情境照,與新聞當事人無關,記者顏宏駿攝)

2017/04/29 06:00

〔記者顏宏駿/彰化報導〕彰化縣林姓女子跟陳姓男友到摩鐵打「分手砲」,豈料事後林女反告陳男性侵,陳男也控告林女誣告。法官審理時,陳男斬釘截鐵地說:「我們一天內連做4次,其中一次她還問我,有沒有全部射出來?」林女則說:「我已做到恍神,忘記了!」法官認為,2人為合意性交,依誣告罪判林女3個月徒刑,緩刑2年。

判決書指出,去年6月8日晚間,陳男與林女開車到彰化縣一家摩鐵,林女在房內主動提及分手,陳男情緒激動,用手掐她脖子5、6秒,但陳男隨即向她道歉,還討分手砲,2人在房間嘿咻3次才離開,期間林女還替陳男口交。2人難捨難離,離開摩鐵後又驅車到社頭清水岩寺停車場聊天,聊完又到陳男的租屋處嘿咻1次才分手。

不料幾天後,陳男被林女告性侵。林女說,她原本不想去摩鐵,是陳男逼她上車,陳男泡完溫泉就霸王硬上弓,「我完全不想跟他發生性行為」。

陳男向法官喊冤說「分手砲是你情我願,我又沒逼她!」指2人在摩鐵做了3次,清晨回到他租屋處又做了,「每一次她都未拒絕,其中有一次還問說,是不是全部射出來了?」法官當庭問林女,林女回答「被逼做那麼多次,我早已恍神,都不記得了。」

法官認為,豈有被性侵後,2人又做了那麼多次的道理?而且根據摩鐵監視器,林女可外出買東西,為什麼欲走還留?因此判她誣告罪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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