追訴時效 從鎖定嫌疑人起算
2017/03/28 06:00
〔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張明偉表示,「偵查」的嚴格意義是對「人(嫌疑人)」不對「事(犯罪事實)」,起訴或不起訴都是針對嫌疑犯,彭婉如、劉邦友案若還沒有鎖定特定凶嫌,偵查還沒開始,除非已鎖定特定嫌疑犯,才開始計算追訴時效,因此這兩案還無從計算追訴時效。
張明偉說,早年訂定刑法時考慮證據有時間性,時隔太久會滅失,所以設定當時看來很久的20年追訴期,這也有保障人權之意,使政府不能為了一件案子持續調查,無期限「騷擾」嫌疑人。
2005年修法後延長至最高30年,不過現代科技進步,數位影像、錄音、跡證保存時限大幅延伸,因而出現參考美國法制,取消殺人重罪追訴時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