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修正草案 鬥毆到場助勢 最重判5年
2017/03/28 06:00
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台北市夜店殺警案震驚全國,曾威豪等60多人被判刑,法務部認為,「到場助勢」行為極易擴大群眾鬥毆規模,影響治安甚鉅,已在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,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,即使單純在場助勢,最重仍可判刑5年。
凌虐兒少致死 最重無期徒刑
另針對近年凌虐兒童事件頻傳,法務部為遏止虐童犯行,參考日、德等國規定後,於刑法中增訂「凌虐幼童致死、重傷的加重結果犯」,規定凌虐未滿16歲者致死的刑責,最重可判無期徒刑,致重傷可處5年至12年徒刑。
此外,法務部在刑法修法草案中,訂定生母殺害新生嬰兒,只有因「不得已的事由」才能獲得處以6月以上、5年以下徒刑的寬典,比如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撫養子女、遭性侵害所生子女有身心缺陷障礙或難以治療的疾病等。
法務部表示,聚眾鬥毆場合中,到場助勢行為極易擴大群眾鬥毆規模,造成生命、身體更大危害,尤其現今即時通訊、網路等傳播媒體盛行,常見鬥毆現場靠著傳播工具快速聚集眾多人員到場助長聲勢,因此修法對這些嚴重影響治安行為加以規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