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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交保大毒梟 遭二審「撤銷裁定」打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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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/03/23 06:00

〔記者王定傳、陳慰慈/新北報導〕刑事局逮捕跨國毒梟徐聖傑,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周懿君以其所犯為重罪,有逃亡、串證之虞,聲押禁見;新北地院法官施建榮卻以無法證明其有逃亡及串證之虞,裁定無保請回,引發議論。

檢警認為,徐被查獲時,正在搬運毒品,供出他月收4萬元酬勞協助運毒,但不知出貨地點,當時人在日本的共犯黃子耀、黃昱晟才知道,報關行的收貨人也是黃昱晟。檢方因此以徐犯下重罪且嫌疑重大,有逃亡可能,加上兩名共犯未到案有勾串之虞,以及徐妻獲得交保,家庭無後顧之憂等為由,聲請將徐嫌收押偵辦。

法官則認為,羈押限制人身自由,要有相當事實證據及理由來說服法官,徐男雖涉犯重罪且犯嫌重大,但檢方沒有辦法證明他有逃亡可能,比如前案有逃亡行為或準備等;至於另有共犯未到案,因共犯對本案會如何供述尚不明,也要有其他一些事證,比如涉案人供訴不一,或與卷證不符等情事,才有串供可能。

二審指偵、審對證據要求不同

徐無保裁定獲釋後,檢方立即抗告;高等法院認為,偵查與審理階段要求證據的舉證程度不同,檢方偵查時,只要對於被告犯嫌重大或有串證之虞,向法院釋明,使法院相信有串證的可能性即可,依此撤銷原裁定,發回更裁;高院的說法是認為一審法院應審酌有無串證之虞。

徐男原有一件施用毒品案於去年12月已判刑7月定讞;檢方指出,不能把發監執行作為羈押的替代手段,因發監執行「無法限制被告對外通訊及與他人同舍房」,所以當初徐嫌所涉毒品案仍依程序聲押,避免串證。不過,如今在全案重新裁定之結果出爐前,先將徐嫌發監執行,不讓他再度逃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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