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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老闆丟紙 加重公然侮辱罪起訴

丟紙示意圖

丟紙示意圖

2017/02/27 06:00

〔記者吳政峰、黃捷/台北報導〕補習班汪姓男老師與杜姓女雇主有薪資糾紛,2人在警局談和解,汪男竟當著杜女的面,朝她扔擲薪資條等單據,杜女認為受辱提告,士林地檢署認定丟單據涉及「強暴」犯行,依加重公然侮辱罪起訴,最重可能被判1年徒刑,汪男見苗頭不對,趕緊找杜女和解,士林地院日前以2人和解撤告,判決公訴不受理。

30歲汪男原在杜女的補習班任教,他認為薪資短少數萬元,要杜女到新北市淡水警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履行支付薪資,杜女帶著汪男的出勤紀錄及薪資條等相關單據赴約。

丟紙觸法?法界看法不一

雙方一言不合,杜女拿出一張A4大小的出勤紀錄表,要汪男看清楚,汪男拿過來後,突然把單據朝杜女丟回去,接著走出警局,紙張掉落地面,杜女蹲下撿拾。

杜女不滿,當場提告公然侮辱,汪男接獲警方通知返回警局,表示一時氣憤才丟紙,但未扔到對方,不解為何觸法?

士林地檢署勘驗影像,認為汪男之舉不僅涉及侮辱,朝杜女丟紙的行為還觸犯「強暴」,依刑法加重公然侮辱罪起訴。

律師︰故意丟身上就有罪

汪男接到起訴書,看到最重可能被判1年徒刑,嚇得找杜女和解,同意不再追討薪資,杜女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告,士院判不受理。

法界人士說,汪男如把紙丟到杜女身上,行為涉及加重公然侮辱的「強暴」,若紙沒砸到她,公然侮辱罪就不成立,實務上,類似行為最常見的就是潑水,潑濕有罪,沒潑到無罪。

另有法界人士指出,丟紙是否算「強暴」見仁見智,嘉義曾有法官判決扔冥紙觸犯公然侮辱,非加重公然侮辱。

在職場或人與人相處,難免會出現拍桌、大小聲等行為,律師李慶峰指出,拍桌、大小聲屬情緒性發洩,未觸法,但扔水杯、擲文件、吐口水、潑穢物、丟錢給對方撿等行為,如未侵犯到對方身體,亦可能有公然侮辱的疑慮;但若故意丟到對方身上,加重公然侮辱「一定有罪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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