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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毒害命 刑期7年起跳

W飯店毒趴中,朱家龍(圖右)等人涉嫌供毒給在場人士施用,被依涉犯「藥事法」第83條起訴。(記者王藝菘攝)

W飯店毒趴中,朱家龍(圖右)等人涉嫌供毒給在場人士施用,被依涉犯「藥事法」第83條起訴。(記者王藝菘攝)

2017/02/23 06:00

〔記者謝君臨/台北報導〕W飯店毒趴中,「土豪哥」朱家龍等人涉嫌供毒給在場人士施用,被依涉犯「藥事法」第83條起訴,事實上,朱家龍等人所為,也同時觸犯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第8條轉讓毒品罪,但因這兩種法條屬競合關係,依據「重法優於輕法」、「後法優於前法」之規定,由檢察官擇一處斷。

根據「藥事法」第83條,明知為偽藥或禁藥,而販賣、供應、調劑、運送、寄藏、牙保、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,可處7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;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可處7年以上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。

「毒品條例」第8條則規定,轉讓第二級毒品者,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70萬元以下罰金;轉讓第三級毒品者,可處3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;此外,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綜上觀之,本案朱家龍等人轉讓的毒品,亦屬「藥事法」規範的偽藥、禁藥,且「藥事法」之處罰,較「毒品條例」更重,檢察官依據「重法優於輕法」之規定,故以「藥事法」起訴朱家龍等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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