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霄鎮長A百萬判18年 不滿「刑期比林益世重」
〔記者彭健禮、蔡政珉/苗栗報導〕無黨籍苗栗縣通霄鎮長徐永煌,利用職權圖利自家營造公司,不法獲利91萬餘元,另向廠商收取回扣22萬元,苗栗地院前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8年半,褫奪公權8年,徐永煌將被停職。
徐永煌昨喊冤說:「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污被錄音,也沒判這麼重!」指法官的判決太扯,從頭到尾都不信對他有利的證詞,他一定上訴到底。
林益世貪錢逾億 13年半
林益世被控收受地勇公司賄賂6300萬元,索賄8300萬元未遂,被裁定5000萬元交保,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、財產來源不明罪輕判7年4月,上訴後,高院改依貪污罪判決13年半。與徐永煌案相比,林益世貪錢更多,判刑較輕。
鎮長徐永煌立即停職
苗栗縣府民政處長彭基山表示,依地方制度法規定,鄉鎮市長涉嫌貪污罪經一審判徒刑以上之刑者,停止職務;縣府收到判決書後,將指派代理人維持鎮務。
自家公司標公所工程
判決書指出,徐永煌任通霄鎮長期間,明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,其營造公司不得參與通霄鎮公所發包的公共工程,但他於100年、101年向其他廠商借牌參與投標,並得標承攬「新埔里拱朝雲天宮環境改善工程」等7件工程案,總計不法獲利91萬5796元。
徐永煌得知「101年度通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」招標案有利可圖,乃借牌投標,再轉包給其他包商,收取1成回扣22萬元。
苗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、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,判決徐應執行刑期18年半,褫奪公權8年。
另,徐永煌於99年3月1日任鎮長後,公司雖更換登記負責人為其胞姊,但徐永煌仍為公司實際負責人,且每月領取公司10萬元薪水。
法官認為,徐永煌指示公司會計作假帳,長期逃漏稅,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他應執行刑期1年半,得易科罰金。
對於判決,徐永煌說是誤會一場,起因是公所的小型工程沒人標,他懇託烏眉里長黃國瑛協助後,因工程太多,導致工期可能落後,家族經營的公司工班才會協助工程,不料被誤會借牌,工班成員曾出面作證,無奈法官不相信證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