跟蹤女生辯追愛 法官打臉
2017/01/10 06:00
〔記者王定傳/新北報導〕曾姓男子跟蹤暗戀的孔姓女子,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」,處罰鍰1000元,曾男聲明異議,主張自己沒跟蹤,只是住在附近,出現在該處是「憲法保障的自由」;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認定,曾男曾向警方供稱「想追上去向孔女表白」,且「孔女及家人勸阻均不聽」,可見「跟追」屬實,裁定駁回。
警方調查,曾男從去年8月24日開始跟蹤孔女,即使孔女及其阿姨、同事勸阻,曾男依舊故我,造成孔女心理害怕。去年9月28日深夜,孔女又發現曾男跟蹤她回家,甚至在家門前逗留,勸阻後仍不離開,因此報警。
警方依社維法89條第2款處曾男1000元罰鍰,曾男不服,向法院聲明異議,坦承喜歡孔女,但沒有追著孔女要電話或說話,也未有傷害等舉動,同時主張自己是孔女鄰居,出現在孔女家門前是「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,是權利義務」,警員未取得拘票,強行拘捕、搜索,假借權力,剝奪他的行動自由。
對方心理害怕 屢勸不聽
法官認為,曾男曾在警詢時供稱「我本想追上去跟孔小姐表達我喜歡她之意,等我追上去時,她右轉人就消失」等語,認定曾男確有「跟追」的事實,駁回曾男異議,仍可抗告。
律師陳振瑋認為,追求女性大可直接上前搭訕、要電話,若不斷暗中跟蹤,造成對方壓力,就不算正當理由,且本案孔女家人已出面勸阻,曾男依舊故我,已構成「經勸阻不聽」。
一名資深法官也認為,追求女性當然算是「正當理由」,但曾男的追求手法有問題,確實已涉及該法,即使抗告,翻盤機率也不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