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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緝犯台南被逮 16小時環島解送花蓮 警抱怨:還在史前時代嗎?

解送通緝犯路線圖

解送通緝犯路線圖

2016/12/20 06:00

〔記者王捷、王錦義、項程鎮、張文川/綜合報導〕台南警方逮到被花蓮地檢署通緝的張姓女詐欺犯,員警開了8小時的車,把她戒護到花檢歸案,但警方的人馬還沒回到台南,張女就開完庭走出花檢,員警這趟來回足足開了16小時,剛好環島一圈,不解為何地檢署的管轄權不能轉移、案卷不能透過網路互通,批評花檢實在是「史前檢察官」。

網路不能互通?

張女12月初車輛違停被拖吊,台南警方查出,張女販賣人頭帳戶涉詐欺,遲沒到案被花蓮地檢署通緝,台南地檢署請警方解送張女到花檢歸案。

警方說,12月8日早上8點開偵防車從台南出發,2警輪流駕駛與戒護張女,沿國道3號北上,到台北接國5、蘇花公路,下午4點左右到花蓮。人犯送地檢署後,回程走台9線往南接南迴公路、台一線、國道3號回台南,到達分局已經是隔天凌晨零點30分,足足開了16小時的車,把台灣繞了一圈。

警員私下說,張女所涉的案件屬輕罪,應可將筆錄電子化,轉交由台南地檢署代訊,降低警方戒護人犯負擔,避免浪費司法資源,而且在通訊發達的此時,為何地檢署間的管轄權不能轉移、案卷不能透過網路互通?謔稱司法部門還活在「史前時代」。

南檢:考量資安而解送

台南地檢署指出,案件偵查基於保密原則,在檢察官簽結前,連各地檢署襄閱檢察官都無法得知,考量資訊安全及偵查不公開,才請警方解送人犯到花檢。

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王以人說,通緝中的案件卷證只有存在發出通緝的地檢署,除非案件簡單到不用任何卷證就可詢問,並經雙方檢察官同意,否則通緝到案地的檢察官既沒管轄權,又沒卷證可以知道犯罪事實,所以無法代訊,且通緝到案地的地檢署不能主張移轉管轄。

花檢:遠端視訊得事先安排

王以人表示,現在各地檢署都配有遠端視訊的設備,通常也都要兩地檢察官事先安排,2、3天前預約排定時間、時段使用,對臨時抓到的通緝犯,多數會由發出通緝的地檢署訊問。

法務部:將研究處理

法務部檢察司指出,目前只有被告執行時,可以囑託其他地檢署代為執行,法律沒有規定其他地檢署可以代訊被告;高檢署書記官長陳傳宗說,本案確實是有法律爭議,類似案件沒有統計數據,日前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曾提案討論,並決議建議法務部修法;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,收到相關公文後即會研究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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