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樓頂藏基地台 賣家判賠6萬元
2016/10/25 06:00
〔記者鄭淑婷、李容萍/桃園報導〕葛姓男子去年6月花了200多萬元,在桃園市中壢區購買一間小套房,今年1月發現屋頂凸出處架設基地台,提告要求傅姓前屋主減少10%價金;桃園地院中壢簡易庭法官指出,在雙方買賣契約書附件「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」中,傅男確實勾選頂樓沒有基地台,判決返還6萬1800元給葛男。
記者昨到這處大樓頂樓了解,發現有近十個水泥凸出物,但沒有基地台,其中一處有拆除後的腐鏽痕跡。社區住戶表示,基地台已拆掉了。
葛男主張,去年6月經房仲介紹購屋,房仲、傅男都保證屋頂沒有基地台,在雙方簽訂的買賣契約書附件「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」中,傅男也在「頂樓是否有架設行動電話基地台設備」項目勾選「否」,並於下方簽名。但今年1月,他卻發現屋頂凸出物架設基地台,認為傅男刻意隱瞞事實,要求減少房屋10%價金。
房仲業者辯稱,基地台蓋在大樓裡,勘查時確實沒看到;傅男則說,他也不知道頂樓有基地台,以前社區曾有基地台設置爭議,管委會已拆除,他不知管委會仍讓電信業者裝設,且葛男看屋多次、曾看過頂樓,並無異議。
法官指出,基地台是否為嫌惡設施,目前尚無明文規範,但這是買賣雙方議價條件之一,傅男在買賣契約上勾選保證沒有基地台,葛男才願意支付原本的價格,事實卻與契約所述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