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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壇PO賣淫訊息 有加18禁判無罪

兩名20多歲的女子在某論壇PO性交易訊息,新北地院法官認為,該論壇有分級,加上嫖客都是成年人,因此判兩女無罪。(圖為資料照,圖中人物非新聞事件當事人)

兩名20多歲的女子在某論壇PO性交易訊息,新北地院法官認為,該論壇有分級,加上嫖客都是成年人,因此判兩女無罪。(圖為資料照,圖中人物非新聞事件當事人)

2016/10/24 06:00

法官:非兒少條例範圍

〔記者王定傳、姚岳宏、陳炳宏/綜合報導〕20多歲陳姓及湯姓女子,在某論壇PO性交易訊息,簡易庭法官依違反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分別判刑3月及2月,上訴後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,該論壇有分級,成年人的性交易廣告,不算兒少條例的範圍,加上嫖客都是成年人,沒證據以未成年者為對象,依此判決無罪,可上訴。

「應是個案 勿輕試觸法」

法界人士認為,本判決只是個別合議庭見解,過去也有類似案件,PO網女子被判刑確定,仍建議民眾勿以身試法。警政署對判決表示尊重,不過督辦違反妨害風化或兒少性交易行為多年的警官私下說,透過網路散播性交易訊息,會有遭兒童及少年閱讀之不確定性,為避免他們有機會接收到色情訊息,傷害身心健康,因此當有散布播送或刊登暗示性交易訊息,不論最終接收方是否為成年人,他認為都應成罪。

警:難保未成年不會接觸

去年12月及今年1月間,陳、湯兩女先後在論壇的按摩等分類中PO出:「冷冷的冬天,快來找年輕本土…紓壓」、「火熱熱溫暖你的心…家家有本難念的經,自食其力,不偷不搶」訊息,附加女子露出一半胸部、裸胸及張開大腿等照。

員警網巡發現後佯裝男客,透過LINE聯繫,今年2月前往工作室,查獲一名男客剛與陳女「辦完事」;檢察官依違反兒少性交易條例中的「刊登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罪」起訴,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2人分被判刑。陳女與男客性交易部分,由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;陳、湯堅稱「純按摩」提起上訴。

男客供稱:「我看就知道是招攬從事性交易」且有性感照,還加註:「勿詢問敏感問題」,收費又高於按摩行情;合議庭因此認定是性交易訊息。

但合議庭認為,兒少性交易條例是以保護兒童及少年為目的,若因該條例的規定,讓成年人間性交易廣告也構成犯罪,已超出其目的,也會產生成年人間性交易行為僅違反社維法,但鼓吹此行為言論,卻構成刑罰犯罪的荒謬現象;合議庭認為應將成年人間性交易廣告,排除於該條例適用範圍。

合議庭調查,該論壇分類區有網路分級制,網頁會跑出未滿18歲不得瀏覽對話框,且須點選「是,我已滿18歲」才可進入,縱使無法確實過濾年齡,也不能將網路管理者責任轉嫁給兩女,2人是信賴瀏覽者已滿18歲才PO文,且陳女去年PO過類似訊息獲不起訴,加上在場3名男客都成年,沒證據以未成年者為引誘對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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