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纏訟21年9度判死 徐自強無罪定讞

徐自強得知被判無罪定讞,心情很激動,他表示感覺很不真實。
(記者簡榮豐攝)

徐自強得知被判無罪定讞,心情很激動,他表示感覺很不真實。 (記者簡榮豐攝)

2016/10/14 06:00

〔記者項程鎮、張文川/綜合報導〕纏訟二十一年的建商黃春樹遭撕票案,最高法院昨以罪證不足,維持高等法院更九審見解,判被告徐自強無罪定讞,合議庭並解除限制住居;徐自強被羈押五千八百零八天、將近十六年,歷經九度判死、兩次判無期徒刑、九次更審,一次釋憲成功,前檢察總長盧仁發、吳英昭為他提起五次非常上訴,經過漫長司法程序,昨塵埃落定。

徐自強案創下多個司法紀錄,徐在高院更八審改判無期徒刑後,因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「羈押不得逾八年」規定而無保獲釋,成為第一個因速審法而獲釋的被告,徐也是首名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獲准後,撤銷死刑確定判決的被告。

冤押近16年 可獲刑事補償金

法界人士指出,若以一天三千元補償計算,徐自強可獲刑事補償金約一千七百四十二萬四千元;若以一天五千元計算,可獲賠兩千九百零四萬元。

現年四十七歲的徐自強,被控於八十四年九月一日,與表弟黃春棋、好友陳憶隆、表哥黃銘泉,共同綁架殺害建商黃春樹,並向黃家勒索七千萬元;其中黃銘泉逃亡泰國遇害,至於徐自強、黃春棋、陳憶隆法官認為是共犯,判三人死刑定讞。

最高法院昨指出,徐自強無罪主因是罪證不足,檢方根據共犯黃春棋、陳憶隆指述徐自強犯案,卻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徐確實犯案;其次,法院基於公平客觀地位,不負舉證被告犯罪,或推翻被告無罪推定的責任。

此外,在起訴時,或一、二審的事實審階段,檢方未聲請調查共犯黃春棋撥打的行動電話,是否儲存和徐自強有關的電話號碼,事後檢方卻以此主張,高院更九審判決徐自強無罪為不當,並作為上訴三審理由,最高法院認為法院無權、也無義務蒐集不利徐的證據,依無罪推定原則,駁回檢方上訴,判徐無罪定讞。

自白不能當有罪唯一證據

把徐自強從鬼門關拉回的關鍵,是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,這是徐自強在九十二年提起,大法官隔年作出解釋,認為共同被告的自白須經過「證人詰問對質」程序,不能將自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;徐自強從未自白犯案,但以往歷審卻偏向將共犯黃春棋、陳憶隆所自白指徐犯案,當成徐有罪的重要證據,徐根據本釋憲案獲准更審,至於共犯陳憶隆、黃春棋,仍維持死刑定讞。

其次,共犯黃春棋、陳憶隆在警詢和偵查中,多次指徐自強涉案,但黃春棋曾遭警方刑求逼供,檢察官也發現黃確有多處傷勢,黃的供詞可信度大有問題;此外,黃春棋無正當理由,卻一再拒絕出庭作證,這等於剝奪徐自強的「對質詰問權」。

黃、陳對徐不利的供詞,前後矛盾、避重就輕,法院認為不能當成徐的犯罪證據。

由於徐自強仍在纏訟,以致陳憶隆、黃春棋暫未執行槍決,如今徐既無罪確定,陳、黃已是待決死囚。

徐自強案大事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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