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小法典》民法「形成權」 最長2年 請求權利
2016/09/28 06:00
「請求權」與「形成權」為我國民法上常見的兩種權利,兩者皆會因為時間的過去,影響存續或行使,前者對應的時間稱為「消滅時效」,後者稱為「除斥期間」。
律師李慶峰表示,「請求權」為當事人要求相對人予一定給付行為,牽涉到雙方,譬如: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款,房東要求房客給付房租,出版商對盜版業者要求損害賠償等。
一般來說,民法規定請求行為應在15年內完成,少部分則須在5年或2年內提告,逾期請求權即消滅,這段期間稱為「消滅時效」。
指單方聲請形成新關係
律師曾梅齡指出,「形成權」指的是「單方」想改變、產生、或消滅法律關係,向法院提出聲請「形成」新的關係,例如認祖歸宗。
曾梅齡解釋,民法考量到法律關係變動茲事體大,為了整體社會的穩定,關係越早確定越好,因此預定出一個較短的時間區段,稱為除斥期間或預定期間,當事人須在期間內做出撤銷或補救行為,一般來說為1年,較長的可達2年,逾期權利歸於消滅。(整理:記者吳政峰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