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達最佳瀏覽效果,建議使用 Chrome、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。

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
晴時多雲

限制級
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。
根據「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」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,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,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。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(TICRF)網站:http://www.ticrf.org.tw

被警硬當賊 男含恨自殺

陳男在統一超商買啤酒,被誤認在隔兩百五十公尺的全家偷竊。(記者王定傳攝)

陳男在統一超商買啤酒,被誤認在隔兩百五十公尺的全家偷竊。(記者王定傳攝)

2016/09/08 06:00

法官證實 小偷不是他

〔記者王定傳、余衡/新北報導〕54歲男子陳建國遭控偷竊全家超商的遊戲點數卡,檢方認定他涉案予以起訴,但陳自認無罪,憤而留下「我很不甘願」遺言後上吊自殺。家屬認為警方取證有誤,陷人於罪,要求新北市警板橋分局國賠50萬餘元;新北地院民庭法官也認為,陳男應非全家監視器裡的竊嫌,但陳男應該活著維護名譽,因無法證明陳男自殺與警方移送、偵查有相當因果關係,判決家屬敗訴。

不在場證明 被警誤植

102年6月26日晚間11點24分,新北市板橋館前西路的全家超商報警,指遭竊14張價值686元的遊戲儲值卡,警方鎖定戴灰色鴨舌帽、黑色眼鏡、穿夾腳拖的竊賊,店長也作證表示:「竊賊隔天還有來,一看就知道是他。」事後指認陳男是小偷。

但陳男解釋,案發當時,他在250公尺外、府中路的統一超商,26日當天從未進入全家,直到隔天(27日)晚間8時許才走進失竊的全家買點數,且當時戴綠色鴨舌帽、穿淺色短袖上衣,與監視器拍攝到的竊嫌衣著不同。

3秒根本無法瞬間移動

陳男被新北檢起訴後,於前年間自殺,本案刑事部分只能判決公訴不受理。陳男姊姊另提出國賠,希望還給弟弟清白。新北地院民庭法官確認,兩人戴的鴨舌帽顏色不同,且一個有圖、一個沒有;加上竊賊在全家超商內買紅茶的時間,竟與陳男在統一超商內買啤酒的時間「只差3秒」,判定在全家的竊賊並非陳男。

審理國賠案的民庭法官也認為,陳男應非全家店長所指的竊嫌,雖然警方將陳男26日進入統一超商的時間誤載為27日,但當時陳男還沒提出發票作證,警方也有嫌犯疑似變裝的畫面,陳男仍有嫌疑;且警方僅依證據移送給檢方,起訴與否為檢察官權限,而非警方。

法官指應活著證清白

法官認為,陳男被訴屬微罪,偵查時他提出證據抗辯,自殺前11天也有委任律師捍衛清白,審理時有機會無罪,若他真的重視名譽,應活下來爭取無罪,維護名譽及自尊,而非選擇自殺,難認其自殺與警方偵辦有相當因果關係。

被起訴…遺言:不甘願

警方調閱26日距離全家約250公尺的統一超商內監視器,發現陳有出現,兩者相差約9分鐘,懷疑陳犯案後變裝,且兩超商距離近;警方將其移送法辦,卻把陳男出現在統一超商的時間點,誤載為隔天晚間8時37分。

檢方偵辦時,陳提出26日晚間在統一超商買啤酒的發票,時間為23點33分;不過,檢方依監視器、陳男手機訊號基地台位置、店員指述等證據,於103年3月起訴。5月間,陳自殺留下遺言:「我很不甘願。」並要家人相信他,還說:「若沒有為陳家保留一些尊嚴跟名節,就不適合做人…。」

國賠敗訴 家屬要上訴

陳男家屬表示,一定會上訴,但對司法毫無信心,這些人對陳男做的事,就交給上天懲罰;板橋警分局則說,員警偵查均依監視器影像及事證,確認犯嫌是陳男,部分時間登載錯誤,為員警單純誤植,已檢討疏失。

自由電子報關心您︰自殺不能解決問題,勇敢求救並非弱者,社會處處有溫暖,一定能度過難關。

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:0800-788995

生命線協談專線:1995。

張老師專線:1980

新北地院民庭法官確認,在全家超商行竊的男子,案發時曾買紅茶,和陳男在統一超商買啤酒時間點只差3秒,兩家超商相距250公尺,陳男無法瞬間移動,不是小偷。(記者王定傳攝)

新北地院民庭法官確認,在全家超商行竊的男子,案發時曾買紅茶,和陳男在統一超商買啤酒時間點只差3秒,兩家超商相距250公尺,陳男無法瞬間移動,不是小偷。(記者王定傳攝)

表格

表格

表格

表格

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 點我下載APP  按我看活動辦法

社會今日熱門
看更多!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

網友回應

載入中
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,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