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發動腳踩煞車 未起步算酒駕判刑
2016/08/29 06:00
〔記者王定傳/新北報導〕新北市徐姓男子今年3月間,在快炒店喝完酒,坐進自己的小貨車內休息,但他的貨車違規停車被警方發現,酒測值0.47毫克,徐否認酒駕,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,徐當時有喝酒,坐在引擎已發動的小貨車駕駛座,腳又踩在煞車踏板上,已算「控制動力交通工具」,屬於駕駛行為,依此判他2個月徒刑,併科罰金1萬元。
「已屬駕駛行為」
判決書指出,今年3月17日晚間,徐男在快炒店喝完酒,跑回自己的小貨車休息,但小貨車違規停車,隔日上午近7點,警方獲報取締,發現他腳踩煞車欲駛離,立即攔阻,酒測值0.47毫克。
徐男被依簡易判決處刑2個月,徐提出上訴,表示自己確有喝酒,返回貨車上休息,天亮醒來後因為覺得悶,開啟空調繼續休息,才轉動鑰匙發動引擎,並腳踩煞車,但未起步,警方就前來取締,當時並無駛離的意思。
不過合議庭認為,徐男在偵查時坦言見到警方前來,想開車回家,後來翻供,顯係事後矯飾之詞,徐當時坐在引擎已發動的小貨車駕駛座,腳踩在煞車上控制動力交通工具,顯非休息,而是處於可立即行駛車輛離去狀態,已對交通安全形成一定干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