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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駕一事不二罰

2016/08/01 06:00

〔記者蔡彰盛/新竹報導〕刑法185條之3明訂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,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05%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,處2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。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,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標者,處1萬5千元以上、9萬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。

目前實務上警方處理酒駕案,對沒發生車禍的酒駕,門檻從0.25起跳,如有車禍的酒測值,則從0.15起跳,並需移送由檢方認定起訴與否。

由於一事不二罰,如院檢依刑法公共危險罪起訴、判刑,則不需另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,反之若不起訴或判無罪,監理機關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,本案檢方雖不起訴處分,監理機關仍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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