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男賴在前妻家 判賠10萬
2016/07/25 06:00
〔記者金仁晧/台北報導〕洪姓男子不拿錢養家,還屢屢家暴,遭鍾姓妻子訴請離婚,103年獲法院判准,但直到今年,洪男仍賴在妻子名下住處不搬,且經常向妻子要錢,動不動就嗆「打死妳」,鍾女忍無可忍,提告趕人並求償;士林地院審理認為,洪男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,但與居住在該房屋內無關聯性,必須將房屋返還給鍾女,並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。
法官認為,雙方婚姻關係已消滅,鍾女名下房屋屬婚後財產,雙方離婚後,洪男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,必須先清算雙方財產及債務。縱使清算後,是鍾女要給付差額,給的也是金錢,與洪男可否居住屋內無關,既然雙方已離婚,無同居義務,洪男應返還房屋及賠償精神慰撫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