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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好×、好×…」車震有聲無影 判無罪

鄭姓婦人從行車記錄器發現丈夫與小三在屏東市某公園內鹹濕對話。(記者李立法攝)

鄭姓婦人從行車記錄器發現丈夫與小三在屏東市某公園內鹹濕對話。(記者李立法攝)

2016/07/25 06:00

〔記者李立法/屏東報導〕鄭姓女子懷疑丈夫吳男與劉女搞曖昧,在丈夫的行車紀錄器發現鹹濕對話,狀告兩人妨害家庭。法官「聽」完證據後,認為沒有影像,僅男女對話、呻吟及疑似座椅搖動等聲音,只能想像或猜測兩人在車內性交,卻無法證明有通、相姦犯行,判吳、劉無罪,可上訴。

鄭姓女子發現,丈夫車內的行車紀錄器錄下,去年某日與劉女在屏東市某公園的鹹濕對話,男方說「有╳嗎、有╳嗎、讓我愛妳一整年…」,女方說「好╳、好╳…」。

鄭女聽完後氣炸,憤而對丈夫及劉女提告。吳男及劉女表示,就算有曖昧也只是臆測,不能證明有性行為,兩人均矢口否認通姦。檢方認為,行車紀錄器內容顯示吳、劉有姦情,依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將兩人起訴。

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卻認為,記錄通姦時間是下午1時許,地點在公園,大白天在車內性交雖有可能,但終非常態。行車紀錄器錄下男女對話、呻吟及疑似座椅搖動等聲音,存有多種可能,也許只是愛撫,但通、相姦罪成立要件須有性交行為,此案並無影像,也沒有現場查獲的衛生紙、分泌物等積極證據。

法官表示,夫妻感情維持及性忠貞義務,無法單靠國家刑罰來維護,因此,對於通姦事實認定更應謹慎,不能僅以主觀的猜測或想像來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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