罵「垃圾」被罰1萬6 一字代價8000元
2013/10/21 13:32
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高雄市王姓、林姓男子因工程糾紛鬧上派出所,林以台語「垃圾」罵人後,辯稱口頭禪,未被高雄地院採信,判決他賠償1萬元精神慰撫金,加上刑案被判罰金6000元,一字代價8000元。
據了解,去年9月19日下午,王姓原告委託林姓被告進行浴室整修工程起糾紛,鬧上民族路三民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,雙方一言不合發生口角,林用台語辱罵「垃圾」,王自認名譽受損,要求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
林指出,「垃圾」一詞為口頭禪,不是罵王,是針對兩造間因承攬報酬而產生之無意義的糾紛。並說,縱使粗口傷害他人感情,應屬個人品德修養問題,不應入罪,王請求沒有理由。
承辦法官指出,「垃圾」在一般人觀念當中,具有負面評價,林並被依公然侮辱罪,刑事部分判處罰金6000元,並審酌兩造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等情形,認為民事賠償1萬元比較合理,至於王要求登報道歉部分則沒有必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