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大類產品稽查首日 768攤商不合格
〔即時新聞/綜合報導〕行政院衛生署下令6月1日起,販賣問題食品的業者須提出食品安全證明,並於今日展開全國同步稽查,各地衛生局稽查的8488家業者,仍有768家不合格,未張貼安全具結證明,合格率約9成1,衛生署警告,若複查仍不合格,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。
複查不合格 最高處15萬元罰鍰
各地衛生局今日兵分多路,至全國8488家速食業、餐廳、夜市、超市、傳統市場、便利商店、攤販、大賣場、南北貨販賣店及食品工廠,針對澱粉產品進行稽查,儘管合格率高達91%,但仍有768家未張貼安全具結證明,衛生署限期改善,表示未來複查仍不合格者,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,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。
全國各縣市凌晨起開始大執法稽查,雖然業者大多配合,但也有業者看到衛生局稽查人員上門才趕緊手忙腳亂張貼合格證明,有的甚至還翻箱倒櫃在找證明文件,有些業者把則將檢驗證明放在櫃台。花蓮縣初步完成1157家食品業者稽查,數量居各縣市之冠,且僅有8家業者未準備好受檢證明文件,合格率超過99%,花蓮衛生局要求不合格業者在3天內補齊證明,再接受複查。
不過也有人老神在在,像台中逢甲夜市就有小吃業者,一口氣貼了9張證明,就連醬料也要上游廠商出具證明,另外有中部縣市的肉圓業者,同樣在小店門口貼了滿滿的證明,都是為了保證品質安全,希望生意不致受到這波衝擊而下滑。但也有業者抱怨,政府無法從源頭進行管理,卻要第一線販售的人張貼證明,根本就是本末倒置。
各地傳執法標準不一 衛署確立稽查原則
至於各地衛生局傳出執法標準不一的情況,衛生署晚間也再次確立稽查原則,對未張貼安全具結證明者,若業者有供貨來源證明並經查證屬實,產品可暫時繼續販售,但須限期改善;如拿不出貨品來源證明,立即要求下架,同時抽檢其原料或產品。至於張貼的安全具結證明內容不夠明確或有疑義的地方,經查證安全無虞者,可限期補正證明資料,產品暫時繼續販售。但涉及不實或偽造安全證明者,人員移送法辦,產品則下架並進行抽檢,若證實不合格,即追查其來源和流向。
衛生署稍早也公佈「違規之順丁烯二酸酐及所製化製澱粉相關產品結果」,目前查獲涉案之業者,包括經銷「順丁烯二酸酐」盤商1家與經銷商3家,以及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製造廠9家與銷售商27家。截至今日晚間七點,各地共已銷毀327.8公噸違規產品。
衛生署呼籲,販賣粄條、肉圓、黑輪、粉圓、豆花、粉粿、芋圓及地瓜圓等產品的業者,必須張貼安全具結證明於明顯處供消費者檢視,無法提出安全證明則需將產品下架,直到業者拿出供貨來源之證明文件,始許重新販售,必要時將把產品送檢,不合格者依法嚴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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