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竊電挖「礦」挖到失火 男得償還鉅額電費

比特幣。示意圖(路透資料照)

比特幣。示意圖(路透資料照)

2020/06/25 11:48

[記者鄭淑婷/桃園報導]李姓男子於2018年間透過友人介紹,在桃園市桃園區租屋,用來作為挖比特幣的「礦場」,另從屋外接線竊取台電電力,豈料,因日夜不停挖礦導致用電過量引發火警,李男竊電行為才曝了光,台電依據他每日用電量,向他求償一年電費共610餘萬元,但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應以李男租期開始為起算點,最後判決李男須賠償台電274餘萬元;李男竊電行為另有刑事責任,已被依竊盜罪判處5月徒刑。

李男為了挖彼特幣,於2018年5月31日透過陳姓、謝姓友人介紹,向張姓屋主承租位於桃園區的房子,租期從2018年6月15日到2021年6月14日,李男租屋後就利用工具,從屋外拉了3條導線進屋,竊取台電電力作為電腦、排風扇等設備的電源,卻因用電量過大於2018年11月22日引發電線走火,因此被警方及台電公司桃園營業處稽查員查獲,李男隨即被依竊盜罪移送法辦,台電也依據李男每日用電量,向李男及張姓屋主求償一年電費共610餘萬元。

李男經合法通知都未到庭,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,而張姓屋主則稱,他只是租屋給李男,不知李男有竊電行為,無端被一併請求鉅額賠償,顯然沒有任何依據。

判決指出,台電求償應以李男租期為起始點至發生火災日,另考量他日夜不停挖礦、24小時都在用電,依據李男屋內的用電設備來計算,李男須賠償台電274餘萬元;而張姓屋主部分,並無證據顯示他有與李男共同竊電,台電主張他須負連帶責任,顯屬無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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