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夫偷吃人妻竟稱遭下藥 判賠10萬確定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藍姓人夫2018年間與蘇姓人妻出遊同住,拍攝親密照,還傳「妳簽字,我一定簽字」的訊息,表達想要離婚雙宿雙飛的意願,被蘇夫看見,氣得求償100萬元。一審桃園地院判賠10萬元,未料藍男竟嫌太高,上訴二審,主張自己遭到蘇女下藥迷昏才會共宿,但高院認為慰撫金數額合理,日前駁回,全案確定。
2018年間,擔任電腦繪圖師的藍男到保齡球館打球,結識了在裡面工作的蘇女,未料兩人打球打到床上去,不顧均為已婚身分,飛蛾撲火堅持在一起,同年9月間,兩人一同出遊,投宿在桃園一間旅館,隔月直接住進藍男承租的套房。愛到濃情蜜意時,兩人討論到各自離婚再在一起,蘇女傳「我管你是誰,我只知道你是我老公」,藍男則回「妳簽字,我一定簽字,我會清楚明白的告訴她,因為我的心已經給了妳」、「只因我選擇了妳」等語。
沒想到兩人的訊息被蘇夫看到,追查下去,赫見兩人還自拍嘴唇互相接吻的照片,這才得知愛妻出軌,心痛提出民事告訴,求償100萬元,桃院審酌雙方背景後,判賠10萬元。法官已打了1折,藍男仍不滿意,認為金額太高,上訴二審,主張親密照是兩人出遊時,蘇女主動要求合照,他無奈配合,未料蘇女竟忽然偷親他,還以手機拍攝照片。
藍男指稱,出遊當晚是蘇女要求他留在旅館,他吃了蘇女提供的不明藥物後即昏睡,未發生親密關係,而縱使蘇女日後有去他的套房,但沒有留宿;且兩人之間的抱抱,僅止於打氣;至於兩人之間互傳的訊息,則沒有確切具體日期。即使構成侵權,10萬元慰撫金仍屬過高。
但高院認為,藍男與蘇女互動親密,有多張照片可證明,藍男辯稱遭到蘇女偷親的辯詞不可採;而藍男控遭到蘇女下藥,高院則駁斥,既然知道對方已婚,就應拒絕共宿,也不至於任意服用他人提供的藥物,與常情不符;至於藍男稱抱抱只是打氣,高院則衡酌兩人的感情歷程及照片,認為是避重就輕證詞,相關訊息對話,藍男也提不出證據推翻真實性。
高院考量藍男與蘇夫的身分地位、家庭狀況等各項因素後,認為原審判賠10萬元慰撫金合理,藍男主張過高並不可取,予以駁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