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吞安眠藥+酒駕撞傷工人 上訴變免關

男子明知吞安眠藥又酒駕危險駕駛判7月需入監,上訴二審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。示意圖,與新聞事件無關。(記者黃良傑攝)

男子明知吞安眠藥又酒駕危險駕駛判7月需入監,上訴二審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。示意圖,與新聞事件無關。(記者黃良傑攝)

2020/01/08 00:17

〔記者黃良傑/高雄報導〕屏東黃姓男子於去年1月間明知酒後再服用安眠藥藥效加成,仍酒後危險駕駛,衝撞路旁車輛和工人,造成工人受傷,酒測值0.18,判決前雖和解,一審仍遭判刑7個月,不得易科罰金,黃男上訴,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判,減判1月改判6月,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。

判決書指出,被告黃男於去年1月間夜晚在屏東火鍋店喝了約6罐啤酒,翌日凌晨回車內休息,上午睡醒後又服用安眠藥,明知2者有加成作用,仍開車上路危險駕駛,邊開車邊昏睡,車子最後衝撞停路邊的汽車,撞傷1名工人。

檢警查出,黃男於2006年、2014年、2015年間,曾涉及酒駕遭判刑,近來受睡眠障礙之苦,就醫服用安眠藥物,再度被測出酒精濃度每公升0.18毫克,雖然事後和解賠償傷者,他承認喝酒又服用安眠藥,不知何時開車,坦承無法安全駕駛,一審法官審酌累犯行為,判刑7月需入監,黃姓男不服,提出上訴。

高雄高分院衡量黃男並非在精神、心智狀態正常情況下故意犯案,撤銷原判決,改判6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18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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