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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瑤琪翻案失利! 檢方認錯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

高檢署認為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案被判刑8年,恐有冤情,提出14個疑點主張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及漏未調查相關證據,交由高檢署提起再審,但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定這些事證都已經原審捨棄不採用,日前裁定駁回,圖為郭瑤琪2014年在北檢第二辦公室外發表入獄聲明,含淚與前來聲援的支持者道別的畫面。(記者羅沛德攝)

高檢署認為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案被判刑8年,恐有冤情,提出14個疑點主張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及漏未調查相關證據,交由高檢署提起再審,但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定這些事證都已經原審捨棄不採用,日前裁定駁回,圖為郭瑤琪2014年在北檢第二辦公室外發表入獄聲明,含淚與前來聲援的支持者道別的畫面。(記者羅沛德攝)

2020/01/04 18:27

〔記者吳政峰、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高檢署「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」去年6月認為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案被判刑8年,恐有冤情,提出14個疑點主張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及漏未調查相關證據,交由高檢署提起再審,但高等法院審理後判定這些事證都已經原審捨棄不採用,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再審要件,日前裁定駁回。

高檢署提再審指出,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稱送給郭瑤琪的茶葉罐內有美金2萬元,僅單純朋友間送禮,目的是資助她兒子出國讀書,時間點亦吻合、其次,立委鍾佳濱也曾收過李清波資助出國,可見李清波應為餽贈而非行賄,原審漏未調查此一對郭瑤琪有利的證據。

第三,李清波指示兒子李宗賢將美金2萬元裝入茶葉罐,但茶葉罐究竟是綠色、藍色或紅色,多次改口,數量及袋子材質亦說不清楚,均遭到調查官誘導提示,李宗賢在心理壓力下希望獲得證人保護法保護,恐做出不實陳述。

第四,郭瑤琪兒子赴美求學的學雜費,早於2006年4月5日即匯入,他同年7月5日離台時,經調查官隔離搜身及其行李後,亦未發現美金2萬元,全案均查不到美金2萬元的物證,亦未說明其資金流向,無法證明郭瑤琪確曾收受美金2萬元。

第五,依李清波等人的證詞,均無法證明李宗賢確曾將美金2萬元交予郭瑤琪,監聽譯文只能證明李清波曾致電郭瑤琪,確認有收到李宗賢致贈的「茶葉」,無從證明茶葉罐內確實裝有美金 2萬元,判決推定郭瑤琪收錢,嚴重事實認定錯誤。

第六,調查局2006年12月26日在郭瑤琪住處實施搜索,雖扣得美金現鈔,惟郭已清楚交代資金來源,並舉證匯款單、銀行存摺影本及股票交易明細等資料證明;而李宗賢稱美金2萬元是向華南商業銀行南港分行所兌換,該行使用的點鈔機除具有驗鈔功能外,尚能掃描紀錄點過的鈔券號碼,但本案卻未進行指紋檢驗、鈔券號碼比對等調查程序。

第七,郭瑤琪2007年3月23日偵訊時,同意接受測謊等任何偵查方式以證明己身清白,惟檢察官、法官均未對其實施測謊,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測謊的情事,原確定判決未敘明不實施測謊的理由,對於受判決人有利之證據漏未調查,屬「新證據」。

第八,李清波2006年 7月18日才談及台北車站促參招標案,代表他同年6月30日囑託李宗賢致贈美金2萬元之際,尚不知本件招標案有不合理之處,根本無從慮及透過郭瑤琪說項以降低成本。且本件標案金額高達7億4千餘萬元,若以美金2萬元作為賄款,實不成比例。

第九,李清波贈送茶葉罐時既未明確表示行求的內容,郭瑤琪亦未踐履一定職務行為之合意,則郭瑤琪對於安排李清波與台鐵局代理局長何煖軒見面、指示台鐵局召開說明會等特定行為,均無職務行為之認識,不成立職務上收受賄賂,原確定判決卻以自行創設「不確定犯意」,用來認定她收賄,顯有不當。

第十,原確定判決未調查郭瑤琪何時打開茶葉罐,若她是在安排李清波與何煖軒會面後才打開茶葉罐,能否認定有對價關係,判決漏未調查,致事實認定錯誤。

第十一,李清波2006年7月18日前往交通部,僅向郭瑤琪提出台北車站商場標租案投標疑慮,並未請託或要求指示為南仁湖公司召開說明會及協商。何煖軒也表示,郭瑤琪未主導該案,也不曾為任何具體指示,顯無為特定廠商護航之情事,即便郭瑤琪受理陳情流程有瑕疵,也僅是行政程序問題,原判決竟認定她徇私護航,與卷內事證不合。

第十二,李宗賢將茶葉罐交付郭瑤琪前,並不知有該投標案,亦無證據足資證明李清波已告知郭瑤琪交付美金 2萬元的目的,是為求她協助南仁湖掌握投標資訊及降低整建規劃成本。

第十三,郭瑤琪當時為交通部長,在部務會議中指示召開台北車站促參案說明會,難認已達於為特定廠商踐履賄求對價之特定行為之程度,不能這個指示與美金2萬元有對價關係,不足認定有貪污犯行。

第十四,本案之性質實為「促參申請案」,並非「政府採購案」,惟原確定判決竟使用政府採購法的用語(例如:標租、標案、招標資訊、投標、招標、開標、決標等),顯將本件誤認為政府採購案,受限於政府採購法第89條「招標機關不得接觸廠商」之規定,認知不當。

檢方洋洋灑灑寫了十四點主張,質疑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有誤及漏查對郭瑤琪有利的證據,等於承認當時的起訴有疑義,希望能透過再審糾正判決錯誤,但由審判長宋松璟、陪席法官黃翰義、受命法官陳彥年組成的合議庭並不認可。

合議庭指出,檢察官所主張的證據資料已經原確定判決審酌捨棄不採,非新證據或新事實,一再重複爭執之前曾經提過的事,無論單獨或與先前證據綜合判斷,尚不足以讓合議庭對原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產生合理懷疑,進而動搖,均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項第6款的再審要件。

至於檢察官主張有新證據漏未調查,合議庭則表示,原確定判決採證違背證據法則,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而未調查之證據,屬提起「非常上訴」的問題,與再審無關。

綜上,合議庭認為檢察官聲請再審不合法,裁定駁回,郭瑤琪案翻盤失利。

郭瑤琪被控介入台北車站促參案,收受南仁湖集團放在茶葉罐的美金2萬元賄款,一、二審均無罪,高檢署上訴最高法院,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,改依貪污罪判刑8年確定。郭瑤琪始終否認拿到2萬元美金,全案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她與南仁湖投標有對價關係,檢察總長顏大和曾為她提起非常上訴,但遭駁回;此次高檢署替她聲請再審也遭駁回,未來要翻案的機率恐越來越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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