英商林克穎撞死台灣送報生 法部證實無法引渡來台
2019/10/09 23:18
首次上稿 21:07
更新時間 23:18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英商林克穎2010年在台酒駕,撞死送報生黃俊德,被判刑4年,他卻在判決確定前易容逃回蘇格蘭,引爆社會怒火,我方與蘇格蘭政府因此簽訂引渡備忘錄,試圖將他移交台灣服刑,但蘇格蘭高等法院對引渡條約存有疑慮,6月判林克穎免來台,因蘇格蘭政府未上訴,全案確定。
法務部9日證實此事,表示6月的判決即為確定判決,我方無法透過引渡把林克穎抓來台灣服刑,但林克穎也已在蘇格蘭羈押2年11月,日後若他入境台灣,我方仍可逮捕。
台灣與蘇格蘭2014年簽訂「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」,獲蘇格蘭司法部同意引渡,愛丁堡地院同年判林克穎需引渡來台,但他上訴蘇格蘭高等法院,合議庭2016年以台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為由,判他不予引渡。
我方委請蘇格蘭檢察總長代表我方上訴,司法部亦上訴,英國最高法院2017年接受我方主張,撤銷發回更審,未料蘇格蘭高院這次不討論監獄環境,反質疑引渡備忘錄不完備,也就是認為林克穎若引渡台灣服刑,我方無法保證不追究他易容出國的刑責,今年6月合議庭以2比1票數判他免引渡。
由於合議庭質疑的是備忘錄內容,因此可上訴者僅有簽署備忘錄的蘇格蘭司法部,我國以書函請求其上訴,並保證台灣不會審理林克穎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案件,惜未獲認可,最後全案因未上訴而確定。
民事部分,我國法院判林克穎應賠家屬908萬元,效力也獲英國法院採認,但因林克穎脫產,名下無財物,無從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