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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版華爾街之狼案!兆良科技吸金案 盤商黃泳學重判12年

圖為被稱為「台版華爾街之狼」的兆良科技負責人羅栩亮。(資料照)

圖為被稱為「台版華爾街之狼」的兆良科技負責人羅栩亮。(資料照)

2019/09/10 19:17

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被稱為「台版華爾街之狼」的兆良科技負責人羅栩亮、盤商黃泳學、黃馨儀等人,涉虛增公司資本額、捏造財報,違法吸金2億多元,羅栩亮等人已被判刑定讞,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的詐偽罪,重判黃泳學12年徒刑、犯罪所得4744萬元應發還被害人或追繳沒收。可上訴。

判決指出,黃泳學、羅栩亮、會計師陳功源(一審判刑8 年,因死亡之故,獲判公訴不受理)等人,於2011年6月在桃園龍潭虛設資本額200萬元的兆良科技,虛偽增資至3000萬元,再透過陳功源作帳,將資本額灌到1億元;羅栩亮再與黃泳學合作「畫大餅」,對外吹噓正在研發碳材料應用科技,同時美化財報,炒高兆良的未上市股價行情,使投資人誤信而投資,共吸金達2億1929萬元,黃泳學個人獲利4744萬元。

一審依違反證交法判羅栩亮6年徒刑,另依違反公司法判7月可易科罰金之刑,二審加重改判7年、追徵沒收不法獲利7006萬元,上訴後,最高法院駁回確定,黃聲儀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判1年6月確定。黃泳學部份,一審被判10年,二審認定他在犯案過程中極力隱身幕後、掩飾參與犯行,依詐偽罪加重改判12年,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。

更一審庭訊時,黃泳學否認犯罪,辯稱只是向羅栩亮買進兆良股票,轉賣給黃馨儀賺取價差,未參與羅栩亮以詐偽方式銷售股票犯行,但合議庭依羅栩亮自白供詞、其他被告黃馨儀、陳功源、兆良多位員工供詞及兆良會計、財務報表,認定黃泳學犯行明確,辯詞屬卸責之詞,涉嫌證交法詐偽罪、商會法、公司法等罪,經從一重論罪,並考量黃泳學犯案受害人數眾多、且犯罪身幕後,犯罪獲利4744萬,卻賠償被害人100多萬元,顯不相當,「不應輕縱」,今重判黃泳學12年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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