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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體主管偷吃已婚靚女 見元配發現下跪認錯

2019/09/03 10:14

〔記者溫于德/台北報導〕在某媒體擔任長官的A男,與同樣已婚的B女交往,後經B女丈夫提醒A妻「我老婆是偷吃慣犯」,加上A妻發現親密LINE對話,A男才下跪認錯,A妻另向B女提告求償。台北地院依據LINE對話內容認定A男、B女屬情侶關係,B女已侵害配偶權,判應賠償20萬元,可上訴。

A男夫妻去年6月初參加扶輪社活動,進而認識B女及其丈夫,雙方互相交換LINE帳號。A妻後來雖見丈夫與B女互動熱絡,但基於互信,並未深究。

只不過,B女丈夫去年8月19日上午透過臉書訊息告知A妻:「我遇到B女與妳丈夫共乘一車至陽明山」,「我老婆是偷吃慣犯」等語,讓她正式起疑,並於當晚詢問丈前往陽明山一事,但丈夫卻瞞稱:「還有一名男友人同行」,A妻因此驚覺丈夫有所隱瞞,為掌握確切證據,並未打草驚蛇。

A男全家同年10月11日赴金門家庭旅遊,A妻透過丈夫LINE對話內容,確定丈夫與B女常相約到咖啡廳、KTV及影音包廂MTV等地點約會,並有許多親密對話,當晚待女兒入睡後,向丈夫攤牌;丈夫隨即承認擁抱、親吻B女等不貞行為,並下跪道歉。

元配認為,B女介入她原本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,導致整個家庭受到影響,傷心之餘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。

但B女否認不軌,且她回覆A男的訊息是「其實我不想再line你的」、「不然你應該永久封鎖」等語,加上後來未再回覆訊息,可見她主動斷拒絕往來;B女強調自己潔身自愛、謹守分界,絕不會介別人家庭。

法官審視LINE對話內容認為,A男與B女確實曾經交往,且兩人後來雖分手,但分手後的第25天再度聯絡,且B女於去年10月9日主動傳咖啡圖片給A男,以表分手後仍想念A男之意,此舉也使A男回傳訊息表達懷念B女,可見兩人屬情侶關係,而B女已侵害元配配偶權,判應賠償2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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