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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滿酒女跑光射「爛槍」 沒殺傷力也要判刑

王男與陳男持爛槍射擊示威,雖不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,卻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(示意圖、資料照)

王男與陳男持爛槍射擊示威,雖不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,卻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,(示意圖、資料照)

2019/08/22 19:28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王姓男子與陳姓男子共4人,去年間於彰化縣一家「小吃店」尋歡作樂,酒女卻陸續離開包廂(俗稱轉檯、跑檯),惹惱了王男,遂指示陳男拿出改造手槍,交給王男在店外對空鳴槍1發示威,隨後悻然離去,2天後王男自己攜帶改造槍到案,警方卻發現,這把槍改得很爛,槍管竟是歪的,沒有殺傷力,不過,法院仍認為,一般人難以辨識手槍真偽,鳴槍已造成小吃店人員恐慌,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王、陳兩人各6月、4月徒刑,可易科罰金確定。

一般人難辨真偽 鳴槍已造成恐慌

判決書指出,王男是送貨司機,陳男是賣衣服維生,王男把改造手槍放在陳男車內,兩人與另2位朋友共4人,去年9月25日晚間到彰化縣一家小吃店喝酒,陪酒小姐卻陸續離開包廂,王男氣得指示陳男,把放在汽車內的手槍取出來,陳男取槍後交給王男,王男在店外對空射擊一發,又要衝入店內找老闆理論,被3人攔阻後離去,老闆嚇得報警,警方於地上找到彈殼一枚,2天後,王男得知警方追緝他,自己帶手槍與半成品子彈3發到案。

警方鑑定發現,這把槍的槍管阻鐵,雖用車床鑽孔車通,可以射擊子彈,但車得相當粗糙,槍管孔洞竟然是歪的,偏離槍管的中心,不具殺傷力,也就不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,彰化地院認為2人僅因消費糾紛,情緒些微不滿,就公然開槍恐嚇,行徑囂張惡劣,又沒有與店家和解,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王男8月徒刑,需入獄服刑,陳男判處徒刑6月,可易科罰金18萬元。

2人趕緊與店家和解,並上訴台中高分院,二審認為兩人坦承犯行,且與店家和解,可減輕量刑,改判王男徒刑6月,可易科罰金18萬元,免除入獄之災,陳男改判徒刑4月,可易科罰金12萬元,全案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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