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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習前孩子車禍 父母慘賠280萬、求償補習班只獲認諾賠8800元

示意圖。(記者楊政郡攝)

示意圖。(記者楊政郡攝)

2019/08/14 06:18

[記者楊政郡/台中報導]廖男把孩子送到補習班後,卻傳回孩子在補習班門口發生車禍,纏訟7年最後賠對方280萬和解,廖某認為補習班讓孩子無端外出才會發生車禍,賠償他人及自己損失一起向補習班求償375萬餘元,廖某形式上勝訴,但實質敗訴,因車禍後孩子受傷無法來上課,補習班「認諾」願退還2/3學費8800元,法官就判補習班需賠8800元。

判決書指出,廖某小孩就讀國一,廖妻2010年5月31日下午5時許,接小孩至補習班上課,但小孩卻在門口馬路旁玩耍,導致朱姓機車騎士撞擊人仰馬翻,兩人都有嚴重傷害。雙方纏訟多年,2018年9月賠償對方280萬元和解,廖某夫妻反過來向補習班求償。

廖某指出,他孩子當下應在教室內上課,補習班未盡安全管理責任,才會發生該起車禍,小孩上課有繳交學費,成立補習契約,照顧小孩是附隨義務,其過失與車禍有因果關係。

法官認為,12足歲小孩具備獨自上、下學及外出能力,車禍發生前後都有學生結伴步行、騎乘自行車前往補習班上課。 再者,學生都是自行或由家長接送來補習,課程結束後,也是學生自行或由家長接送返家,補習業者除負有提供安全補習環境之附隨義務外,並無保護、照顧學生往返補習班或在補習班外安全之附隨義務。

小孩母親載小孩到補習班,目送孩子進補習班後離去。孩子卻自行又外出至馬路上玩耍,而發生車禍從補習班監視器是5時47分,而警方到場處理記載車禍時間是5時58分,雖兩者有差異,但都是在還沒上課時間,且發生地點是在補習班外西屯區烈美街上,補習班並無違反義務之情事。

法庭上補習班「認諾」,孩子受傷害就沒來上課,沒上部份他們願意退款,總計8800元,法官說被告已「認諾」,就判補習班需賠償88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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