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誰人衝撞警車又害行人骨折?最高法院要高院查清楚

闕男被控踩油門衝撞警用機車並逃逸,害警車毀損、行人骨折,原本獲判有罪,但高院改判無罪;但最高法院認為,高院逕行改判闕男無罪,論事用法恐有違背經驗法則,並疑有速斷之嫌,今將全案撤銷,發回高院更審。

闕男被控踩油門衝撞警用機車並逃逸,害警車毀損、行人骨折,原本獲判有罪,但高院改判無罪;但最高法院認為,高院逕行改判闕男無罪,論事用法恐有違背經驗法則,並疑有速斷之嫌,今將全案撤銷,發回高院更審。

2019/07/22 11:19

〔記者溫于德/台北報導〕闕男被控踩油門衝撞警用機車並逃逸,害警車毀損、行人骨折,遭依法判刑,但高等法院認為,依檢方所指證人證詞、現場照片與監視器錄影畫面等,均無從證明駕駛就是闕男,改判無罪;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認定,高院逕行改判闕男無罪,論事用法恐有違背經驗法則,並疑有速斷之嫌,今將全案撤銷,發回高院更審。

原審判決指,2014年7月24日晚間6時許,闕男坐在車內昏睡,新北市三重警方獲報後到場處理,闕男雖經呼叫、拍打車窗均無反應,員警因擔心闕男在車內昏迷不醒,且右腳疑似仍踩在油門上,恐危及公安,趕緊通知消防隊到場開啟門鎖,員警再從後車門進入並將車熄火。

然而,員警進一步想將闕男踩在油門上的右腳移開時,他突然驚醒,面對兩名警員隨即詢問他有無問題,並請他下車出示證件受檢,他竟拒絕受檢,並再度發動引擎且衝撞兩台警用機車後逃逸。

起訴指出,員警當下遭闕男車輛帶往前衝,幸緊急鬆手才未釀成更多傷害,但撞到一名路過行人,害鼻骨骨折、上下半身多處挫傷;合議庭後來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、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等罪,判刑1年10月,得易科罰金的過失傷害罪則判刑4月。

但闕男上訴二審理由維持一審答辯內容為,他從未開過該輛汽車,案發當天也未駕車停在事發地點,更不認識汽車女車主,所以不知道女車主為何說兩人相識、將車賣給他,同時不知為何兩名警員都說他是本件行為人。

高院認為,女車主證詞前後矛盾之處在於,女車主在警詢時原本稱不知「阿偉(指闕男)」真實姓名與聯絡方式、未曾與「阿偉」聯絡過,後又改稱「阿偉」就是「闕X偉」、案發後有與「阿偉」電話聯絡等;此外,女車主在偵審期間雖稱將車賣給闕男,卻遭闕男否認且無相關買賣文件。

至於其中一名警員雖在偵訊時提到,駕駛特徵為「身材壯碩,頭髮往後梳有留一小撮辮子」,可以確定就是被告闕男,但高院指出,警員在原審指證距離事發當時已逾1年時間,且辮子髮型可隨時變換,並非紋身圖樣等身體特徵,難以依照髮型認定嫌犯就是闕男,因此改判無罪。

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,高院未傳喚2名員警到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,也未調查應調查事項,逕行改判闕男無罪,論事用法恐有違背經驗法則,並疑有速斷之嫌,應條列數項應調查的事實,發回高院更審進行釐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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