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誇張!大拖車亂停、司機睡大覺 騎士撞上慘死

大安區南安路並不寬敞,路旁又有路樹,不應停放大型曳引車。(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圖)

大安區南安路並不寬敞,路旁又有路樹,不應停放大型曳引車。(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圖)

2019/07/08 20:46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高雄市黃姓男子於今年1月16日凌晨,駕駛大型曳引車(俗稱拖車)送貨到台中市大安區,卻因提早抵達,擬卸貨的公司尚未營業,他乾脆把大型曳引車停在車道上睡覺,車身並未緊鄰路旁,有70公分跨越至內側車道,騎機車的張姓男子撞上慘死,黃男宣稱他無法負擔張男家人提出的和解金額,雇主與曳引車的保險公司也說「交由法院判決」,台中地院認為他並未賠償以表歉意,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8月,可上訴。

判決書指出,34歲黃男於今年1月16日凌晨0時許,駕駛曳引車從高雄市岡山區啟程,約3個小時抵達台中市大安區,卸貨的公司尚未開門,他見大安區南安路住戶與人車稀少,遂把曳引車停在南安路補眠。

南安路不是寬敞的大馬路,雙向車道中,僅各有1條汽車道(內側車道)與1條機車道的鄉間道路,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,此路段「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處所,不得停車」,黃男停車時,並未把曳引車緊鄰道路右側邊緣,約有70公分的車身寬度跨越到內側車道,違反上述規則112條第2項「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」。

依氣象局的日出日沒時刻表,當天日出時間是清晨6時43分,案發的5時30分尚未天亮,判決書顯示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,路邊停車時「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,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」,黃男卻沒有依上述規定行事,他停妥曳引車入睡約2個小時後,清晨5時30分,張姓男子騎機車撞上曳引車後方,頸部皮下氣腫併下顎骨折、呼吸衰竭等傷害死亡。

台中地院認為,黃男雖與死者家人商談和解,金額卻未達共識,黃男向法官表示,他無法負擔對方提出的和解金額。另外,黃男的貨運公司雇主與曳引車的保險公司也說「交由法院判決」,尚未理賠死者家人,法院認為黃男停車違反上述規定,導致張男死亡,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8月,可上訴二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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