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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騙徒從南韓假釋返台 恐得再入獄「坐好坐滿」刑期

從南韓遣返的台灣騙徒,得面臨檢方追究刑責,可能得再度入獄補足刑期。(資料照)

從南韓遣返的台灣騙徒,得面臨檢方追究刑責,可能得再度入獄補足刑期。(資料照)

2019/07/08 19:53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台韓警方前年聯手破獲一個位於南韓的詐騙集團機房,逮捕60名騙徒中,有51名是台灣人,其中22人於南韓服刑假釋出獄,遺返回台後,台中地檢署裁定以3萬至5萬元不等金額交保,檢方指出,各國適用的法律不一,這群人雖於南韓已服刑,但回國後仍須面對中華民國司法追究刑責,如果判決有罪,在南韓坐牢的時間,可以「折抵」刑期,如不能折抵,或折抵後還有剩餘刑期,仍得入獄服滿刑期,沒有一罪二罰的問題。

台中地檢署指出,這群人於南韓從事詐欺犯行,中華民國對犯行具有管轄權,各國適用的法律不一,舉例說,南韓司法可能僅用詐欺罪對這群人論刑,如依中華民國法律看待,這群人不但觸犯詐欺罪,也可能觸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,因此,台中地檢署必須進一步調查,如果罪名成立,會進一步起訴。

這群人如果於台灣被起訴判刑,是否會重複論罪,違反「一罪不二罰」原則?中檢指出,法院判決時,會考量這群人在南韓的服刑刑期,而給予折抵,例如今年3月有一案例,柯姓男子等4名台灣人到馬來西亞當騙子,被馬國解送至中國受審,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刑2年1月,他們坐牢坐滿後,去年4月釋放回台,又被台中地檢署依詐欺罪起訴,台中地院今年3月判處1年10月,量刑比中國低,再加上4人於中國已坐牢2年1月,法院宣告免刑,反之,假設台中地院判刑3年,折抵後尚有11個月刑期,就得入獄坐牢服滿刑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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