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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明達無罪定讞 檢非常上訴開庭 聲請大法庭統一見解

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收賄,纏訟18年無罪定讞。圖為他2018年10月現身最高法院開庭聲請刑事補償金,他說:「清白已復,歲月難追」。(資料照,記者張文川攝)

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收賄,纏訟18年無罪定讞。圖為他2018年10月現身最高法院開庭聲請刑事補償金,他說:「清白已復,歲月難追」。(資料照,記者張文川攝)

2019/07/08 20:36

〔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前台北市議員、現為中衛發展中心董事長的謝明達,被訴在19年前市議員任內收賄,歷審都判他有罪,去年最高法院自為判決改判無罪定讞;檢察總長江惠民不服,提起非常上訴,最高法院今召開準備程序庭,檢方認為最高院未經辯論就自為改判,是否違反法律程序?有必要釐清法律爭議,因此向承審法官聲請提案送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,法官表示會由合議庭評議決定是否提案。

由於法律規定非常上訴的「不利益」不及於被告,因此就算非常上訴成功、最高法院未來判決撤銷原判決,謝明達仍將是確定無罪。

謝明達2000年被控收受捷運工程包商長發公司220萬元賄款,關說台北捷運人事,歷審均判謝有罪,其中更二審判刑10年2月為最重,更三審改判3年2月。

但最高法院認為,全案其他被告先前都已被判無罪確定,認定謝明達與長發負責人陳國華間的220萬元匯款是借貸關係,謝明達關說人事也沒有對價關係,罪證不足,去年8月自為改判謝明達無罪定讞。

最高檢察署不服,檢察總長江惠民去年10月提起非常上訴,認為最高法院未經言詞辯論就自為改判,恐已違反法定程序。

最高法院今庭訊時,蒞庭的最高檢訴訟組檢察官蔡瑞宗、吳巡龍主張,最高法院於此案沒有召開言詞辯論庭,也沒有新事實或新證據,只憑書面就認定謝明達無罪,違背經驗法則,如果可以這樣判,未來其他案件是否可比照辦理?請求法官提案至大法庭,以統一法律見解;主辦法官莊松泉諭知,全案候核辦。

檢方提出2項爭點:法律審可否直接變更事實審認定的重要事實而自為改判?三審可否不經辯論,就擅自變更事實審認定的重要事實?本案對於最高法院可否自行認定事實,有法律適用上的重大影響,建請法官提案至大法庭,做出統一的法律見解。

謝明達的律師反駁,最高法院的認定並未變更基礎事實,是在同一事實上進行法律評價;且最高院在第3次發回更審的理由中已指出,起訴事實無法明確認定謝有罪,但高院更三審仍未增加基礎事實,檢方也未提出更加有力的證據,最高法院因此才自為判決,並未違反法令。

主辦法官莊松泉諭知,已針對本案的法律見解,先行函詢學者專家,未來是否提案至大法庭,會由合議庭評議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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