鑽戒那兒去了?女撿到送派出所 6個月後找不到紀錄…
2019/06/25 13:35
[記者鄭淑婷/桃園報導]桃園警分局同安派出所37歲林姓警員,遭控未依規定通報拾得物,涉嫌侵占張姓女子撿到的鑽戒,被依「貪污治罪條例」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送辦,而林員喊冤:「絕對沒有占為己有!」受理後就將戒指擺在抽屜,因一直聯繫不上張女,且覺得該戒指不貴重,就沒有再去理會,後來接到做筆錄通知,才發現戒指不見了,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傳訊相關證人,加上林員平時工作表現就有些散漫,未依程序通報又弄丟拾得物是有可能的,無證據證明有侵占戒指的行為,偵結予以不起訴。
據悉,事件爆發前林員已請調其他警分局,後被記2支小過處分;檢方指出,林員被控於去年2月8日,受理張女撿到的戒指時,未依「警察機關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作業程序」輸入電腦管制,並陳報公告招領,6個月後張女到警局詢問,是否有失主領回鑽戒,才發現根本沒有登錄,懷疑鑽戒遭林員侵占。
林員坦承當天有收受張女撿到的戒指,但絕對沒有侵占,他拿到後直接擺在辦公桌抽屜,後因一直聯絡不上張女,又覺得戒指價值不貴重,就沒有再去理會,直到後來被通知要做筆錄,才發現戒指不見了。
檢方傳喚派出所主管及調閱相關紀錄,認為其他同仁在林員調走後、空下的辦公桌,曾看過擺放著一枚戒指,該抽屜也都沒有上鎖,若是林員意圖侵占入己,怎會任意擺在抽屜,此外,林員平時工作表現欠佳、有延誤交辦事項的紀錄,受理張女遺失物報案時,可能因一時疏漏未依規定通報,加上派出所在這段時間搬遷到新址,在連串疏失下弄丟戒指是有可能的,無證據證明林員有侵占戒指行為,偵結予以不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