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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在豪宅自殺變凶宅 無辜房客連帶判賠153萬

趙姓女子在屋內自殺身亡,成為俗稱的凶宅,官司打到二審,承租的李、陳2人也要共同賠償這筆錢。(記者鮑建信攝)

趙姓女子在屋內自殺身亡,成為俗稱的凶宅,官司打到二審,承租的李、陳2人也要共同賠償這筆錢。(記者鮑建信攝)

2019/06/05 08:02

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高市李姓、陳姓男子共同承租農16豪宅,不料陳男的友人趙女卻在租處自殺身亡,因而變成凶宅,地院僅判決趙女的繼承人賠償153萬,但官司打到二審,李、陳2人也要共同賠償這筆錢,其中李男最衰,因為與趙女沒有關連,卻要分擔責任。

法界人士則表示,李男也是房客,並與房東簽約,有義務善盡管理人保管的責任,如今房屋成凶宅,當然要負連帶責任。不過,他支付的賠償金額,未來可以循民事途經,轉向趙女的繼承人和陳男要回。

涂姓房東指出,2016年3月1日將高雄市鼓山區龍德路房屋,租給陳姓、李姓男子,雙方約定每月租金2萬元,租期至隔年2月28日止,押租金4萬元。

不料,2016年11月13日,趙姓女子在該屋內自殺身亡,成為俗稱的凶宅,房價因而減損153萬元,要求趙女繼承人和陳姓、李姓等人連帶賠償。

陳、李指稱,趙女自戕行為沒有違反善良風俗,也未導致房屋毀損,或使用功能減損、喪失,即房屋所有權未受侵害,純屬經濟上損失,不得依侵權行為請求。又說,她3年前患有憂鬱症並持續治療,案發時應為憂鬱症發作而處於無識別能力而為無責任能力之人,不負侵權行為責任。

橋頭地院審理後,認為房屋因趙女自殺變凶宅,她的繼承人即配偶和子女等3人要負這筆錢,但涂姓房東不服上訴,高雄高分院則有不同見解,認為當初是陳、李2人簽約,應負責保管房屋義務,避免房屋破損或交易價值減損,如今卻發生憾事成凶宅,當然也要負連帶責任,涂上訴有理由,但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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