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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領2億薪酬 北富銀執行副總被解任打官司輸了

高等法院認定兩造間屬委任契約,並非勞動契約,依民法第549條規定,北富銀「得」隨時終止委任契約,因此仍判北富銀勝訴。(資料照)

高等法院認定兩造間屬委任契約,並非勞動契約,依民法第549條規定,北富銀「得」隨時終止委任契約,因此仍判北富銀勝訴。(資料照)

2019/05/21 19:53

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台北富邦銀行匡姓執行副總,10年內領取共2億多元豐厚薪資,但前年10月底,被北富銀主動解除契約,匡大表不滿,指控兩造間屬勞動契約,任內績效出色,歷年考績都是優等以上,不能因為2016年度考績被評為乙等,即將他解除契約,乃違法解任,提起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」訴訟,北富銀堅稱匡僅次於總經理屬高層主管、也領取高薪,任用與一般勞工不同,約止契約乃合法;高等法院審理認為,兩造間屬委任契約,北富銀得隨時終止契約,仍判匡敗訴;可上訴。

匡男主張,自2007年9月17日起,擔任北富銀執行副總,負責金融市場即債券、匯率等相關交易業務,2017年10月時,其薪資為62萬8600元。

匡說,任內,負責的業務績效都出色,歷年考績都達優等以上,但2016年度考績被評為乙等,北富銀就於2017年7月要求他辭職,他不同意,北富銀竟將他的工作移轉給他人負責,同年10月11日又通知他原本在18樓的辦公室移到16樓,並將他進出18樓的門禁卡、公務用的郵件封鎖,更於同月25日通知他解除契約。

匡認為和北富銀間關係具有從屬性,北富銀只能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,因此北富銀片面終止契約做法乃不合法,提起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」訴訟,要求法院判決兩造僱傭關係存在,且北富銀應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准予他復職之前一日止,按月支付他62萬8600元。

北富銀指稱,董事會2007年決議聘任匡擔任執行副總,職等僅次於總經理,主管法人金融總處,督導金市商品企劃部等部門,在業務核定、採購權限、人事決定、對外行文、簽署約據等,都有自由裁量處理事務的獨立權限,且受任為北富銀董事,北富銀派任中華民國商業同業公會的代表、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,屬公司法第29條所稱的「委任經理人」,匡對北富銀並不具備有人格、經濟、組織的從屬性。

此外,從匡任職時,按工作績效領取高薪,如每月本薪是60萬元,午餐費2千元,首年保障年終獎金1590萬元,從2008年起至2017年所受領的酬勞,分別是2312萬元、2046萬元、2634萬元、2228萬元、1611萬元、1986萬元、2530萬元、2624萬元、1562萬元、1543萬元,其中高達51%至72%的酬勞是工作績效,又享有高爾夫球證、配車、配司機等待遇,上下班也無須打卡,都和一般勞工不同,雙方是屬於委任契約,因此北富銀終止契約乃合法。

台北地院採信北富銀見解,認為雙方是委任契約關係,非僱傭關係,去年4月判匡男敗訴。匡不服,上訴高等法院。

高等法院審理認為,匡職務僅次於總經理,在採購權限具某程度的專斷獨立權力,對於北富銀不具備人格、經濟、組織從屬性,認定兩造間屬委任契約,並非勞動契約,依民法第549條規定,北富銀「得」隨時終止委任契約,因此仍判北富銀勝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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