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豪門婚變》元祖少東控前妻領610萬 藍婉綺遭判8月

元祖少東張乙濤前妻藍婉綺今遭判8月刑、緩刑2年,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。(資料照,記者楊國文攝)

元祖少東張乙濤前妻藍婉綺今遭判8月刑、緩刑2年,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。(資料照,記者楊國文攝)

2019/05/16 16:52

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元祖食品大少東張乙濤3年前離婚後,3個子女監護權歸前妻藍婉綺,但控告藍女拿走他的存摺、印鑑章盜領610萬元存款,一審判藍女涉偽造文書罪判10月、緩刑2年,上訴後,高等法院認為,雙方已成立調解,張同意以藍女犯罪所得610萬元與他應給付款項相抵銷,今依偽造文書罪,改判藍女8月、緩刑2年,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。可上訴。

判決指出,張乙濤與藍婉綺於2006年結婚,育有3名子女,台北地院於2016年3月間判准離婚。張男指控,藍婉綺於2013年11月12日返回2人在台北市的住處,拿走他2本存摺、印鑑章,冒名臨櫃盜領610萬元存款,匯進她的帳戶,因此提告。檢方偵查後,將藍女起訴。

一審時,藍女否認犯案,辯稱張男早已告知提款密碼,並承諾給予家用,她是獲得允許領用家用金錢,並無竊盜、偽造文書的犯行。一審認定藍女冒用張男身分領款,依偽造文書罪,判她10月、緩刑2年,並須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務。

藍女不服判決,上訴高等法院堅稱,她有權使用該帳戶,否認犯罪;但張男提供他平時使用該帳戶的進出明細資料,包括銀行固定扣款的信用卡帳單和基金款項,加上雙方離婚時,也約定各人名下的帳戶歸各人所有,藍女無權提領帳戶內款項來反駁。

高院審理認定,藍女和張男因離婚而衍生爭議關係不睦,明知張男未同意或授權,卻擅自提領他帳戶內款項,涉偽造文書事證明確,不過,考量藍和張男去年12月在台北地院家事法院成立調解,張男同意以藍女犯罪所得610萬元與他應給付款項相抵銷,應無再犯之虞,改判8月徒刑、緩刑2年,及提供義務勞務60小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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