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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不起訴曲棍球案遭彈劾 劍青檢改批:破壞司法公正

段宜康曲棍球案獲處分不起訴,監察院昨以此案認事用法有明顯重大違誤等理由,彈劾承辦檢察官陳隆翔。「劍青檢改」今凌晨發出聲明,指監委嚴重破壞司法公正。(資料照)

段宜康曲棍球案獲處分不起訴,監察院昨以此案認事用法有明顯重大違誤等理由,彈劾承辦檢察官陳隆翔。「劍青檢改」今凌晨發出聲明,指監委嚴重破壞司法公正。(資料照)

2019/05/15 10:10

〔記者黃捷/台北報導〕民進黨立委段宜康5年前替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站台時,指控國民黨對手林滄敏任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理事長,卻詐領補助款。台中地檢署事後處分不起訴,監察院昨以此案認事用法有明顯重大違誤等理由,彈劾承辦檢察官陳隆翔。

「劍青檢改」今凌晨發出聲明,指監委嚴重破壞司法公正,試圖施壓檢方翻案,對特定政治人物重啟偵查,對此表達強烈抗議。

3點聲明全文如下:

一、監察委員明顯干涉司法核心

監委彈劾意見中,檢察官「明顯重大違誤」的,竟是緩起訴處分書「漏未論斷」(前階段偽造印章行為);而「嚴重違反辦案程序」的,竟是「發還印章」!其指責不僅荒誕謬誤,而且明顯干涉司法核心。

檢察官認定事實、適用法律乃司法核心事項,應受保障;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應受限制,大法官釋字第325號意旨甚明。《法官法》第89條第5項亦規定,檢察官依法偵辦案件,適用法律見解,本來就不可作為評鑑之事由。該案承辦檢察官依法偵結,緩起訴經臺中高分檢駁回再議確定,豈可任由非司法機關之監察院任意以上級審之姿妄加指摘,試圖施壓扭轉檢察官之專業判斷。

本案監察委員明知上述法規,仍刻意強加指責檢察官,是否僅因:檢察官未將特定政治人物牽連起訴,導致某特定政治人物遭妨害名譽告訴及判決賠償?不得而知。然該案件經媒體廣泛披露,據悉,特定監察委員曾說:調查案與段○○委員有關要給他回應云云,甚至在約詢過程中有揚言:曲棍球案已緩起訴確定,要能翻案、重啟偵查的方式之一,就是將檢察官彈劾。倘若為真,監察委員是否為特定政治目的而偏頗辦案?是否自身就應該被彈劾?

二、監察院對書類格式完全錯誤理解,誤導輿論

彈劾意見指檢察官「漏未論斷」,卻不敢說「漏未偵查」,本來就是心虛還找碴。事實上,不僅被告李○惠偽造文書已全部偵結緩起訴處分確定,連被告林○敏也已偵結不起訴處分確定,甚至經告訴人聲請法院交付審判,都認為無理由駁回,絲毫沒有「漏未偵查」。監察委員眼見於此,彈劾意見只好指責緩起訴處分書的「作文格式」,妄指前階段偽造文書行為「漏未論斷」。然該部分,檢察官既不認為有何犯罪,依製作緩起訴書類之實務,只須就有罪部分進行撰寫,完全符合書類格式。彈劾意見刻意誤導輿論,實際上故意找碴。

三、近來特定民團透過立法、監察各種方式綁架司法,恐釀國之大患!

特定民間團體積極介入司法相關機制,其主事者均有律師利益衝突問題,已是公眾周知、飽受批判之事。尤其,最近《法官法》修法過程,特定民間團體與尤美女委員草案版本,欲擴大特定民團移送法官評鑑權、增加所謂「長期參與司法改革議題」之外部委員、專任委員等,更廣遭批評。今竟有又特定監察委員,赤裸裸介入檢察個案,明則指摘檢察官「漏未論斷」、「發還扣押物」,實則對檢察官施加壓力,威嚇應該偵辦特定人物,試圖藉由彈劾進行翻案、逼迫重啟偵查。渠等大肆潛入國家機制,試圖拔除司法異己,情勢日益嚴重,籲請總統勿再縱容,坐視國家司法遭特定人士威脅,毀壞司法公正獨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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