妻子愛上水電工 丈夫提告侵害「配偶權」勝訴
2019/05/07 16:59
〔記者丁偉杰/嘉義報導〕嘉義一名高職老師(A男)與妻子(B女)育有2名未成年兒子,目前分居中,男老師不滿妻子外遇水電工「小王」(C男),且決心與他離婚,投向小王懷抱,蒐證妻子出軌證據,包括兩人同居、對外以男女朋友互稱,並共同出席朋友聚會場合,及共騎機車狀似親暱、穿著情侶鞋外出的照片、臉書動態留言截圖等,向嘉義地院提出兩人過從甚密行為,已侵害他的配偶權,地院判決男老師勝訴,獲判10萬元損害賠償金。全案可上訴。
B女辯稱,因她送網拍商品給C男,車子才停放在C男住處附近,丈夫以此推論兩人有男女私情、在外同居,且所提出的車輛停放照片,均未顯示停放日期、停留時間長短等。
B女說,乘座機車時,僅在轉彎處基於安全考量,而以手扶在C男側腹,但雙手未完全圈合其腰部,非屬過份親密舉動;情侶鞋照片模糊,且非同鞋款;她不願對外人就婚姻狀況多做解釋而含糊帶過,丈夫僅依臉書貼文及部分留言,就認定她與C男對外均以男女朋友互稱。
B女強調,丈夫有心曲解她對小孩的善意,甚至把惡意顛倒是非之貼文發佈在臉書上,致旁人誤解她未善盡家庭責任。
法官調查,A男去年6月間以妨害家庭向警方報案,警方會同B女父母親至B女住處,C男表示因B女自陳已離婚,他誤以為B女單身而與其交往;B女的2個兒子也證稱,C男經常去找B女,並看過B女的頭躺在C男的腳上,且曾在警局聽到C男稱B女為其女友。
法官依種種跡證認定,B女與C男不知迴避,互動親密、往來頻繁,對外以男女朋友互稱,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往來,已侵害A男的配偶權,須負連帶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