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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盜刻印章並用印 前嘉農基金會董事長告贏總裁

時任嘉農基金會董事長蔡武璋(右),被控擔任總裁期間,未經同意,盜刻「嘉農基金會」、「楊馥成」印章並用印。蔡事後被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判應職行刑,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;另要賠償前董事長楊馥成25萬元。(資料照)

時任嘉農基金會董事長蔡武璋(右),被控擔任總裁期間,未經同意,盜刻「嘉農基金會」、「楊馥成」印章並用印。蔡事後被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判應職行刑,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;另要賠償前董事長楊馥成25萬元。(資料照)

2019/05/07 15:15

〔記者溫于德/台北報導〕年逾九旬的嘉農基金會前董事長楊馥成,不滿時任總裁蔡武璋未經同意盜刻「嘉農基金會」、「楊馥成」印章並用印,已侵害姓名權與人格權,提起民事求償;蔡雖承認用印,但辯稱「獲楊授權」。台北地院審理後未採信辯詞,判蔡應賠償楊25萬元,可上訴。

刑事部分,高等法院去年依7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判蔡武璋應執行刑6月,得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。

楊馥成提告指,2011年至2012年間由他擔任嘉農基金會董事長,蔡武璋則是董事及總裁,但蔡並未取得他或嘉農基金會董事會同意、授權,擅自盜刻「嘉農基金會」、「楊馥成」印章,再冒用名義盜蓋大、小章於邀請中國專業人士申請來台從事交流活動文件中;楊向蔡求償350萬元。

蔡武璋辯稱,楊馥成已授權他對內可監督會務,對外則可代表嘉農基金會處理所有事物,而兩岸農業交流也屬基金會推動工作之一,可知本身在職權範圍內合法持有嘉農基金會大、小章並使用;再者,中國農業團體來台參訪,促進兩岸農產品交易,除可提升嘉農基金會知名度外,對於推銷農產品也有明顯幫助,並增加楊的聲望,否認楊受有精神損失。

法官依據嘉農基金會捐助章程相關規定認定,「總裁」一職並無完整、獨立對外代表該基金會權限,仍須經董事長同意才可為之,且關於嘉農基金會辦理邀請中國人民來台交流事宜,在運作機制上也應由董事會決議與執行長辦理,並由執行長以基金會與董事長名義發文。

至於蔡武璋雖以楊馥成事後將董事長職務交接給他為由,否認冒用名義;但法官認為,依一般社會通念,楊馥成應是為避免前、後任董事長交接不完全、衍生糾紛,並求嘉農基金會會務繼續順利推動,才行交接,難以推論楊同意或反對蔡蓋用大、小章。

法官最後認定,蔡武璋擅自冒用楊馥成名義行為,除了使楊須承擔法律風險外,更導致楊產生精神痛苦與生活干擾,審酌雙方條件後,判蔡應賠償楊25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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