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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評鑑請求權人 劍青檢改呼籲應排除特定民間團體

由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發表聲明,呼籲為確保司法公平,不受特定團體少數律師把持,法官評鑑之請求權人,應排除特定民間團體。圖為立法院。(資料照)

由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發表聲明,呼籲為確保司法公平,不受特定團體少數律師把持,法官評鑑之請求權人,應排除特定民間團體。圖為立法院。(資料照)

2019/05/07 08:55

〔記者錢利忠/台北報導〕立法院明天將審議《法官法》草案,繼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等多個團體,昨發表聯合聲明,期盼不應假藉淘汰不適任法官名義,介入壟斷法官評鑑委員會,污染個案審判等聲明之後,由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今也發表聲明,呼籲為確保司法公平,不受特定團體少數律師把持,法官評鑑之請求權人,應排除特定民間團體。

以下為劍青檢改聲明全文:

劍青檢改聲明:捍衛司法公平 法官評鑑之民團董監律師應禁止代理訴訟

昨(6)日律師全聯會及15個地方律師公會聯合聲明,痛批「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規定,獨厚特定團體,並讓少數委員主導評鑑過程,勢將戕害評鑑決議的公正性,及影響審判獨立。」本會至表贊同。明(8)日立法院將審議《法官法》草案,為確保司法公平,不受特定團體少數律師把持,本會聲明如下:

一、法官評鑑之請求權人,應排除特定民間團體,否則近年來已發展成為「一條龍」:從敗訴聲援記者會、請求評鑑、到評鑑委員會、監察院,「全部都是我們的人」,施壓司法之不公正現象,將會持續擴大惡化。

二、美歐先進國家立法上,為維護司法公正,民間團體僅能參加訴訟,擔任「法庭之友」(amici curiae),提供法律意見,推進社會改革。我國法制扭曲,縱容特定民間團體以請求法官評鑑團體之姿,鑽入司法內部,演變成得以評鑑法官為要脅,取得有利判決之不公正結果。本次修法應澈底糾正,排除民間團體資格,以免狀況惡化。

三、2017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上,國是會議委員尤伯祥律師(民間司改會董事)推動開放人民直接請求評鑑,並公開表示:「民間司改會處理申請案平均有三成成案,但困於經費、人力的不足,『現在不要了!』」其當時見解誠值贊同!司法院為落實上述司改決議,《法官法》草案明訂,開放當事人(及被害人)可直接請求評鑑,並排除民間團體,呼應其訴求,亦值贊同。

四、弔詭的是,民間團體最近變更立場,尤美女委員草案版本主張,必須包括民間團體,並且應該擴大,竟要求明文增加「法律扶助基金會」、「南洋台灣姊妹會」及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」,草案寫道:因為他們「較明瞭法官品德操守等事項」,令人乍舌。本會強烈反對此等立場反覆、缺乏事實憑據、毫無學理基礎、違反先進國家立法、優惠特定團體之錯誤立法。

五、本會認為,倘若立法院仍然執意要優惠特定民間團體,須一併立法明文規定:該等民間團體之董事長、常務董事、董監事、諮詢委員、執行委員、執行長、副執行長等人,於擔任期間,均應禁止擔任訴訟代理人,除維護司法公正外,亦避免當事人因不當期待而付費委任,以及消弭對於他造當事人不公平競爭之利益衝突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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