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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淑晶坑殺房客案 判刑5年6個月

新北地院針對檢方第二波起訴事實進行宣判,判刑惡房東張淑晶5年6個月。(資料照)

新北地院針對檢方第二波起訴事實進行宣判,判刑惡房東張淑晶5年6個月。(資料照)

2019/04/30 16:05

〔記者王定傳/新北報導〕女子張淑晶被控坑殺房客案,去年間,新北地院已依誣告、詐欺等罪,判張淑晶8年2個月徒刑,經上訴,目前由高等法院審理中;今日,新北地院針對檢方第二波起訴範圍進行宣判,再依誣告共14罪,判張淑晶5年6個月徒刑;她另外被控詐欺、恐嚇取財均無罪。

新北地院去年間的宣判,是檢方於2015年間首波起訴及追加起訴的犯罪事實,被害者有78人,今日宣判是檢方之後的起訴範圍,被害者有56人;二案都是同一名法官審理。

法院今判決有罪的部份為,張淑晶在簽約過程中,都拿自己打字列印、載有「連帶保證人」欄位的租賃契約,對承租人聲稱:「簽父母姓名或可以找到你的人」、「如果租金不付,跑掉了,可以找得到你的人」或「聯絡人」,以致於承租人在親友不在場情況下,簽下親友姓名、電話作為「聯絡人」。

合議庭認為,張淑晶明知欄位中的親友只是聯絡人,事後遇糾紛,卻控告承租人偽造文書、親友是詐欺共犯,已構成誣告,14罪共判刑5年6個月。

本案起因於有單親媽媽及女大學生控訴張淑晶惡行,張卻高調上電視,被害者組成自救會,檢方主動偵辦,起訴並對張淑晶求刑8年以上,期望伸張居住正義。

據查,張淑晶在新北市新莊、雙和、板橋等地低價租屋後,與黃鐸合作隔成多間套房出租,上門的多是年輕且急於租屋者。

新北地院去年一審判決認定,張淑晶以「話術」對房客宣稱連帶保證人只是聯絡人,讓房客簽下親友姓名,產生糾紛後,明知親友不知情,卻誣告他們是詐欺、毀損及侵占共犯。

此外,張淑晶還以隱匿「無故不接電話要賠十萬元」等不平等條約,或帶看A房卻給B房方式騙兩名房客簽約,另向一名房客宣稱有空房而收金,房客卻發現裡面還有人住,只是南下出差。

新北地院去年一審判決確認,張淑晶共犯18件誣告罪,詐欺3件成立,另1件強制罪,判刑8年2月,其中1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,張的合夥人黃鐸無罪,此案目前已上訴由高院審理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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