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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吃小鮮肉被丈夫抓包 人妻想離婚法官不准

法官認為彭女通姦在先,屬責任較重一方,駁回彭女請求離婚之訴。(資料照)

法官認為彭女通姦在先,屬責任較重一方,駁回彭女請求離婚之訴。(資料照)

2019/04/28 00:00

〔即時新聞/綜合報導〕新北市一名29歲彭姓人妻,去年偷吃17歲「小鮮肉」被丈夫抓包,法院判她3個月徒刑,還需賠老公20萬元,彭女認為婚姻有名無實,今年初向法院訴請離婚,但法官認為,彭女通姦破壞雙方婚姻在先,日前判彭女敗訴,可上訴。

綜合媒體報導,彭姓人妻在2016年與莊男結婚,但兩人婚姻竟維持不到1年,彭女就與17歲徐姓少年發生性行為,被丈夫「抓姦在床」,丈夫憤而提告,2017年底法院判彭女3個月徒刑,並得賠丈夫20萬元。

事後兩人分居逾1年,彭女控訴,老公不時傳簡訊給她,以「逃婚」、「騙婚」等言語刺激她,要求返還訴訟費用1370元、結婚聘金16萬元、禮金6萬元、精神慰撫金50萬元,共72萬多元,彭女忍無可忍,認為婚姻已有名無實,今年年初向法院訴請離婚,丈夫出庭時表示,兩人雖已分居,但他不願離婚。

法官認為彭女通姦在先,屬責任較重一方,依民法規定,夫妻婚姻破裂時,僅責任較輕的一方得向另一方請求離婚,駁回彭女請求離婚之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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